《墨经补完·古文》
《墨经补完》第一部 察物
总括
察物之法,随所问而异。察其所举,则界其体;察其出入存亡,则衡而算之;以物正物,则先定其准;准欲及远,则相校而传之;欲知效之所由,则参而验之。五者可相资,不相代也。故界不明,则故乱;衡不审,则失无所求;准不定,则所度移;传无记,则上失而下不可穷;验不参,则众同亦或同误。
《界体》
经上
经上·一
体,兼之所分而举以察者也。
经上·二
界,别体内外之分也。
经上·三
交,越界而相及者也。
经上·四
易界,更其分而复察也。
说上
说上·一 释体
体非必物之全也。为所问,举其足以察者为体。问异,则所举可异。
说上·二 释界
界所以别内外,非谓物自有常界也。所问既定,然后取之。
说上·三 释交
凡物、力、形、辞之越界而相及者,皆交也。交不列,则内外相混,所归易乱。
说上·四 释易界
疑界有所遗,则更其界而复察之。或进或退,或移其所包;所见之故与所为皆不易,然后知其界足。
经下
经下·一
问异,界异可也。
经下·二
界既立,交不可遗。
经下·三
易界而故、验、所为皆不易,界足;易之而异,界未足。
经下·四
界取其足,不贵其大。
说下
说下·一 释问异
察一物之坚弱,与察其所费所入,所问异也。同物,所取之体与界可异。欲以一界尽诸问,不可必得。
说下·二 释交不可遗
若察仓中粟之耗,而独数仓内,不记门之出入,则人取而不书,亦将归咎于仓中之故。越界之交既遗,则所归之故可乱。
说下·三 释易界
初界之外若有一事足以改其成败,而初察未列,则移界纳之,所断即异。断既异,则前界不足。若相邻之界数易而所断不移,则可止,不必尽包天下而后察。
说下·四 释足界
界太狭则遗其交,太广则事杂而难察。善界者,非求至大,求足以答其所问而已。
《衡算》
经上
经上·一
存,体中所有也。
经上·二
出入,越界而增损其存者也。
经上·三
生耗,体中增损而不由出入者也。
经上·四
衡算,以前后之存与出入、生耗相较而求其合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存
存有前后。无前后之存,则独知一时所有,不知其间所变。
说上·二 释出入
出入皆以界为断。越界而来者入,越界而去者出。界未定,则出入无所名。
说上·三 释生耗
有物于体中可生可耗,则列之;无者勿强为之。越界之失,不得名为体中之耗。
说上·四 释衡算
衡算非徒记数也。以诸数相拘,使其有当合之处;不合,则因其不合而求所失。
经下
经下·一
后存之变,与出入、生耗相当;不当,则有所未察。
经下·二
不合之求有三:交遗也,生耗失列也,记度误也。
经下·三
不知体中细故,亦可以前后出入拘其总变。
经下·四
数合,未必其事皆正;同误相掩,犹可合。
说下
说下·一 释不合
前有若干,后有若干,中间所入、所出、所生、所耗皆已列,数当相应。不应者,即所察之端,非可弃之余也。如仓初有粟十斛,后入三斛,出二斛,末有十一斛,则其数相合;若末止十斛,则一斛之差即为所求之端。
说下·二 释三求
不合,先察有无越界而未书者;次察体中有无所生所耗而未列,或误以为无;又察所记、所度有无失实。三者未分,不可见一差而遽归一故。
说下·三 释总拘
器中之事虽繁,未必尽知其细,若其界、前后之存及出入可察,可先拘其总变。总变不合,然后入而求其细故。故未知其内,非遂不可验也。
说下·四 释假合
若前存、后存与出入皆由一偏器而度,其偏同,则所度虽皆有偏,而数犹可相合。故合者可息一疑,不足独证其真;所以度之准,别有其验。
《定准》
经上
经上·一
准,所以正彼而度之者也。
经上·二
守准,别其常用而谨藏之也。
经上·三
验准,有所据而复察其合也。
经上·四
移,准之前后异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准
凡所以比长短、轻重、平斜,使他物有所据者,皆可为准。准之可信,不因其名,因其有所据而可复察也。
说上·二 释守
所以正众者,不宜与众器同役而无别。常用者数受磨,所守者宜少其役,使损有别而可察。
说上·三 释验
验有时而行者,有因事而行者。久则验,受损则验,所度忽异亦验。所据或他准、他法、可复之相系,贵其不与所疑同出一偏。验不必待败而后为之。
说上·四 释移
准之形、度、位前后不同,而足以改其所正者,谓之移。移有可复者,有不可复者;不可强名其常。
经下
经下·一
所以正物者,亦可自失其正。
经下·二
准与常用不分,则损而难知。
经下·三
准有疑,则止其用;有据可复定者,复定而更验之;不可者,更立之。
经下·四
准既失,凡自前验其正以后所正者,皆当复察。
说下
说下·一 释准亦失
木可胀缩,金石可磨,绳可伸,器可伤。凡物为准者,既为物,则皆有变。故以准正物,不可遂谓准永正。
说下·二 释守用之分
若一器日用以正众,又独以己为据,则其渐损无与显之。故所守之准与日用之器宜有分,使一者受役,一者所以复察其役者。
说下·三 释止更
验而无异,则仍用之;见其移而未明,则止。有据可复定者,复定而更验之;不可复定,则更立新准。疑而强用,则疑由一器及众物。如藏一尺而别以一尺日用,久而二者相异,则先止日用之尺,更取他据复察其所失,定而再验,然后复用。
说下·四 释追察
准今日始知其失,不知其失始于今日。故自前验以后,凡受其正者皆察之。不追,则虽今准已复,旧误犹存。
《传准》
经上
经上·一
传准,以上准相校而及于下也。
经上·二
次准,受于上而复以正下者也。
经上·三
记传,书其所从、其时、其验也。
经上·四
支,准所由传而分及者也。
说上
说上·一 释传
传准非徒肖其形也。以可信之准与下者相校,使下者有所据,然后下者乃可复及于其下。
说上·二 释次准
本准不可事事亲及,故有次准承之。次准既受于上,亦须有验;不以一受而遂常可信。
说上·三 释记
传而不记,则后虽见异,不知所从。故所从何准、何时相校、校而合否,皆当有记。
说上·四 释支
一准可传数支,一支又可及数器。支有分,则上有失时,所疑亦有分,不必尽废无涉者。
经下
经下·一
准之及下,传有据,受有验。
经下·二
一校之合,不足终信;无后验,则移而不知。
经下·三
上准失,则受之者疑;循其记,可穷其所及。
经下·四
无所从之记,则众器虽同,不知其同出于正,抑同出于误。
说下
说下·一 释级传
本准与次准相校,次准复与用器相校,各有所从。如此虽相去远,犹可追其所据。若中有一准无验,则其下虽多,可信亦止于其断处。如甲准校乙准,乙准复校丙器,皆记其时与合否,则丙有疑,可循乙而上求其所据。
说下·二 释一校
下准与上准一校而合,独得一时之合。后经磨、移、伤,未复校者,不可因其昔合而谓今亦合。故传准有时有验,非一校而终也。
说下·三 释上失
若上准后知已失,则凡在其可疑之时受之者皆当复察。由记可知某支受于何时、及于何器,故可分其疑,循支复察之。
说下·四 释同误
数器若皆由一误准所出,彼此可甚同。其同独明所从相同,不明其所从必正。传准贵知所从,亦贵其上准自有其验。
《参验》
经上
经上·一
先书,未见效而定其法与验也。
经上·二
本异,未施而先异也。
经上·三
杂分,不因本异而专置一方也。
经上·四
设参,置可相比者以相校也。
经上·五
蔽名,匿其属与所施,以免好恶移其为与察也。
经上·六
复验,更为之以察其效之再见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先书
未见其效而先定所施之法、所察之事与成败之验,使见效之后不得妄迁之。若因其果而迁验,则验随果走,不足以信。
说上·二 释本异
两方未受所试之事,而材、地、人、时已异,是本异也。本异若偏聚,则后见之异未必由所施而生。
说上·三 释杂分
杂分非使两方事事皆同也。所知之本异,不使专在一方;所未知者,使分之无所预择。如此则所试之故较易显。
说上·四 释设参
所试之事若无可比者,则有变亦难知由何而来。故置相类之方,或置异法之方,以相参而验其效。
说上·五 释蔽名
知其所属、所受之法,若足以移为者之行,或察者之察,则蔽之。若知与不知皆不能移其行察,则不必强蔽。
说上·六 释复验
复验有同人更为者,有异人更为者;有同源者,有异源者。其力不同。能破前误之源者,其验尤强。
经下
经下·一
见效而后立验,验可迁也;故验贵先书。
经下·二
本异偏聚,则效未可尽归于所施之故。
经下·三
一试不足以辨适然。屡试,乃察其常。
经下·四
异人复验,可察一人之偏;异源复验,可破同出之误。
经下·五
同出一误,众同不足为证。说在所据同偏。
说下
说下·一 释验不可迁
先言何为成,后见其果;成则成,不成则不成。若见不成而移其验,使之仍成,则所得不过迁辞以就果,非验也。
说下·二 释故不可妄归
甲乙本已异,而所试之法独加于甲,后甲乙有异,不可遽曰皆法之效。先杂分其本异,或设参以相比,然后所施之故始较可辨。如欲比二法,先定所察之效与成败之验,杂分相类之材,各施其法;知其属足以移其为察,则蔽之;屡试而使异人异源复之。所得数相应,则其证益强。
说下·三 释屡试
一试而成,或适然也;一试而败,亦然。屡为之而效数见,乃可察其效之常与不常。然屡试若皆同出一误,仍不足独证。
说下·四 释异人异源
一人反复为之,能见适然,未必能见其自有之偏;异人复之,可察一人之偏。异人若仍共用一误准、一误法、一误记,则众人之同仍可因同误而成。故异人之外,又贵异源;异源复之,可破同出之误。
说下·五 释众同不足
百器同出一偏准,可皆同而皆偏;百人共据一误记,可皆言同而皆误。故证不在众寡,贵其所据之故不尽同偏。
《墨经补完》第二部 制物
总括
制物之法,随所问而异。欲明器之所为,则分其任;欲治诸任之相牵,则制其耦;欲使诸任有所承,则分其构;构有相待之动,则定其动;物不能无差,则立其容度。无足准而偏不可见,有不共之参可用,则相衡。诸所定既成而欲使异人复之,则示其制。七者可相资,不相代也。
《分任》
经上
经上·一
效,所欲成也。
经上·二
任,所以成其效、守其所限而不可无者也。
经上·三
具,所以成任者也。
经上·四
分任,因效而别其所必为也。
说上
说上·一 释效
效者,制物之所归也。效与所限皆明,然后可裁任;凡任之存废,皆当反求于所欲之效与不可失之限。
说上·二 释任
任者,器之所任,非人之职也。凡为成其效、守其所限而不可无者,皆任;其名不系于已有之物。
说上·三 释具
一任可由异具成之,一具亦或兼成数任。故见具而名任,则易以已有之法为必然。
说上·四 释分任
先言何事不可无,后问以何物、何法成之。任太广则分之,名异而实同则合之;有所欲而无任应之,是漏;有任而去之不损其效,是闲。
经下
经下·一
效同,具可异;具异,任未必异。
经下·二
以具为任,则法先于问,旧制易为必制。
经下·三
任贵无漏,亦贵无闲。
经下·四
任分至可别其成否而止,不贵其碎。
说下
说下·一 释具可异
欲使一物承重,其所以承者为任;或以一体为之,或以数体相持为之,皆可成其任。故任在所必成之事,不在所用之具。
说下·二 释旧制
若见旧器有甲、乙、丙三物,遂曰其任有甲任、乙任、丙任,则物名即任名。后虽有他法能成同效,亦将以为不可。此以所已有者蔽所必有者也。
说下·三 释漏闲
所欲之效若须三事相继而成,而所列止二,则有漏任;若所列一任去之而效不改,则其任或闲,或与他任重。漏则效不全,闲则徒增牵连。
说下·四 释分止
任太大,则成败难验;任太碎,则名数虽多而无益于制。故分至能明其所为、能验其成否、能与他任辨者而止。
《制耦》
经上
经上·一
耦,二任相牵,一任之所定有改而彼不能守故也。
经上·二
必耦,去其牵而效不成者也。
经上·三
滥耦,去其牵而效不损者也。
经上·四
制耦,纵横列任,方中志牵,更次察状,逐志审故,存必解滥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列志
诸任既分,横书其任于上,纵书其任于左,横纵画方,使一任各与诸任相值。一任之所定有改而彼不能守故者,于相值之方志之。遍志诸方,则牵之状见矣。
说上·二 释必滥
一牵若去之而所欲之效不成,是必耦也;去之而效不损,是滥耦也。必者当存,滥者当解,不可以有牵即尽去之。
说上·三 释更次
诸方既志,更诸任之次,上左俱更。自左上斜至右下为界,求使诸志尽归界下。能尽下者,其牵可顺次而行;不能尽下者,循界上之志察之,若相牵而反及其先,是相环也。
说上·四 释制耦
凡所志之牵,皆审其故。相环若为全效所必,则存之而并察;非必,则分其所由,使各得改,或隔其相扰。非相环而牵有所滥者,虽志尽在界下,亦解之。改而复验全效。此治任之相牵,未问以何体承之;体之分合,别论其构。
经下
经下·一
耦不可尽去;去必耦,则分而败。
经下·二
志尽界下,未足为善;牵虽有序,犹审其故。
经下·三
一任之所定可改,所不当及者不随,而全效不损,耦乃善制。
经下·四
更次而志终不能尽下者,循其所及以察相环;滥则解之,必则并察之。
说下
说下·一 释界下
志尽界下,惟见其牵可顺次而行耳。若一任之所定有改而多任不能守故,虽诸志皆在界下,而其牵无故,犹滥也。故既观其方,复审其故。
说下·二 释相环
甲之所定有改而乙不能守故,乙之所定有改又反使甲不能守故,二任相环也;三任以上相累而反及其先者,亦然。徒更其次而环不解者,非序之失也,当复问其牵为必为滥。
说下·三 释善制
一任之所定有改,若所不当及之任仍守其故,而全效亦在,则其牵已限于所当及之处。一任之改不必遍动全器,乃制耦之利。
说下·四 释必环
若数任本相待而成一效,去其牵则所欲之效不成,则其相牵不可妄解。制耦非求诸任尽孤,求其所及有止、所存之牵皆有故也。
《分构》
经上
经上·一
构,诸体相合而成器也。
经上·二
分构,于构中立其宜分之界也。
经上·三
合处,分而复相接之处也。
经上·四
界既立,则所断之相属必有所复。
说上
说上·一 释构
任与其相属既定,乃求以何体承之、何处宜一、何处宜分。此问诸体之构,非复分其任也。
说上·二 释分构
有易损、易更、易作、易验而宜独治者,可求其分;有形、力、位或相属不可断者,则宜合。分合皆因其利害,不以体多为巧。
说上·三 释合处
一体分为二体,未分之时在一体中自相续者,今皆须于相接之处另有所持。故每立一界,皆新生其相接之事。
说上·四 释界既立
所断者或为位之定,或为力之传,或为形之续,或为合处之守。分之而无以复其所断,则分界虽成,器用已失。
经下
经下·一
分得其利,必受其接;接之所费,当与分之所得相较。
经下·二
宜独治者不分,则一处之变累及全器。
经下·三
不宜断者强分,则合处愈多而患愈生。
经下·四
分构之善,在所分可独治,而所合仍能共成其效。
说下
说下·一 释分与接
某处易损而余体久存,若分之可独更,是分之利;然新合处仍须定其位、相持,并传其所当传。若为此所增之难反过其利,则此分未必可取。
说下·二 释宜分不分
易损之处与全器不可分,则一小损亦须动全器;一处须改,众处亦随之废。此不分而使一处不得独治也。
说下·三 释强分
若徒以体多为易治,处处加界,则每界皆须另求其合、其定、其传。界愈多,所新增之失处亦愈多。故分多未必牵少。
说下·四 释复验
分界既定,先验其合处所当任者,再验全器之效。诸处皆合而全效不成,则其界或断所未察之相属,当复求之。
《定动》
经上
经上·一
动,二体相待而徙也。
经上·二
欲动,所须存之徙也。
经上·三
妄动,非所欲而可徙也。
经上·四
定动,存其欲动而去其妄动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动
两体相接,有当静者,有当相待而动者。所问在二体相待之徙,不问其与地之动静。
说上·二 释欲动
欲使其直往,则直往为欲动;欲使其转,则转为欲动。所欲之动先明,然后所拘者乃有据。
说上·三 释妄动
凡偏倾、侧徙、离脱,非所欲之动,皆妄动也。妄动未去,则虽能行,行亦不定。
说上·四 释定动
察各相接、导引、所持所以去何种妄动;少则有遗,多而相争则有滞。故拘贵足,不贵多。
经下
经下·一
拘少则旷,拘争则滞。
经下·二
能行于一处,未可谓其动已定;必往复而察之。
经下·三
无力时能行,受常力而失其道,拘犹未定也。
经下·四
所欲之动先定,其间之差然后可度。
说下
说下·一 释旷滞
欲一体独沿一直路往来,若左右尚可游移,是拘少而旷;若两处各强使之循略异之路,则彼此相争,轻则涩,重则不行。是故少与多皆可失。
说下·二 释往复
一端能入,不知中途与他端;顺行能过,不知反行亦然。故自始至终、往而复之,皆无滞、无旷、无偏,然后可谓所欲之动已得。
说下·三 释任力
无力而行,未足验也。任其常力,相接或变;一任力而偏倾、争持,则前所定独得于无力之时,不足用也。
说下·四 释付容度
何动当存、何动当去,先由此篇定之;至于两体之间可有几何之隙、偏至何度仍能行,则别以可容之差论之。二者不可倒置。
《容度》
经上
经上·一
差,所成与所欲之异也。
经上·二
容,差虽有而不害其用也。
经上·三
容度,因其用而定所许之差也。
经上·四
差可相累,众小合之未必小。
说上
说上·一 释差
凡长短、大小、位、向之所成与所欲不尽同,皆可谓差。制物不能必无差,故不以“无差”为常法。
说上·二 释容
差之可不可,不独视其数之大小,视其害用与否。同差,在一处可容,在他处或不可容。
说上·三 释容度
先明其用所能受之界,再察合之要处及差之相累,然后分其可容之度。度为用而设,非为数而设。
说上·四 释相加
数处之差若同向,可相累;有时亦可相抵。故不可独看诸体皆在度内,又当察其相累之极。
经下
经下·一
足以成用,虽有差可也;不足成用,差虽小亦不可。
经下·二
容度不一,随任与处而异。
经下·三
分差而不察其相传,众小可成一大。
经下·四
异工异时之作,若皆守共知之度,乃可望其合、其易、其用。
经下·五
度既分,试作而合之,复以其用验其度。
说下
说下·一 释足用
某处虽与所欲之数不尽同,而既合之后所欲之效仍成,则其差在可容之内。反之,虽差甚微而使至要之合、动或定其位不效,则不可因其数小而轻之。
说下·二 释度异
同器之中,有处差稍大而无害,有处微差即传而成大害。故容度不可一概齐之,当随其任、其相接与差之相传而定。
说下·三 释累差
若三处各有微长,单察皆不越其度,而三长相累,过其所容,则虽诸体各中度,合之犹不成用。
说下·四 释相易
若所许之差不明、不一,则甲工所作独合甲物,乙工所作独合乙物。若所许之度本据相接之用而定,异工异时皆守之,则虽各不尽同,可望其相合而用。此所谓求可合,不求尽同也。
说下·五 释试验
算其可容,未足独信。使异作之物相合而试其用;若皆守所定之度而用犹不成,则前所分之度有失,当反求之。
《相衡》
经上
经上·一
偏,所成失其所求,而其失有常者也。
经上·二
相衡,更其所参而使偏显也。
经上·三
共偏,同出一失而相参不见者也。
经上·四
攻偏,既见其偏而据之改之,复衡以验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偏
物各有所偏,独以己自校则未必知。偏之可见,须有与其偏不尽同出之参相较。
说上·二 释相衡
相衡非徒使多物互比也。贵在更其所参,或易其位,或反其所向,使前不可见之异得以显。
说上·三 释共偏
数物若同出一法、一准或一失,其偏可同。彼此相合,独能见其相同,不能以此知其皆正。
说上·四 释攻偏
偏既显,则所改须有据、可追;改后复更其参而验之。若一改即止,不知所改是去偏还是添偏。
经下
经下·一
二物相合,不足自正;众物同出一偏,亦不足自正。
经下·二
所参不易,屡比不生新见。说在所参不更。
经下·三
易比而异显,然后可知所攻。
经下·四
攻而复衡,衡而复攻,偏乃可渐损;非谓必尽于无。
说下
说下·一 释相合不足
甲与乙相合,不知甲正而乙从之,乙正而甲从之,抑二者同偏而相合。故相合独为一证,不足据以立其正。物愈多,若其所据仍同,亦然。
说下·二 释无新见
若甲乙每较皆以同面、同位、同所参相较,则所得独为前见之重来。虽屡为之,共偏终不自见。相衡之要,不贵其屡,贵所更之参能使旧偏另现。
说下·三 释易位显偏
初比相合,易其位或反其向而复比,若前所隐之异于是出现,则此新异即可为求偏之端。所攻者依此而定,不可凭意削改。
说下·四 释渐损
每见一偏,依其所见而少改之,再更其参复验;若偏仍见,则续攻;若新偏生,则反察前改。如此往复,可使此偏渐损。若诸比皆共一误,则此法亦无从自见,须另求不共之据。
《示制》
经上
经上·一
制,器之所定也。
经上·二
示制,著其不可失者,使异人可据而复之也。
经上·三
所据,众所定之所从也。
经上·四
图、式、范、记,皆所以著制也。
说上
说上·一 释制
制者,非政令,亦非凡作器之事;乃器之形、位、度、相接及所据已定者也。所定未明,则无所可示。
说上·二 释示制
示制不贵貌似,贵异人能据所示而复其所定。不可失者必著之。准之可信,别有其传;众作之先后,别有其序。示制著其已定,不尽著凡所以成器者。
说上·三 释所据
形、位、度若各自书而无一所共据,则异人虽皆见其数,仍可各从其意而置之。故先定其所据,然后诸所定者有所从。
说上·四 释所著
所示异,著之之法亦异。有宜图者,有宜式者,有宜范者,有宜以记相示者;一法不足,则并用之。所著无一法尽善,贵与所示相称。
经下
经下·一
示其貌而失其据,貌同亦未必制同。
经下·二
所示愈多,未必愈明;无关者多,反可蔽其要。
经下·三
异人不预知始制者之意,而能据之复其所定,乃足以验其示。
经下·四
复作有偏,当反求漏示、两解、失据与所著不称,不可先责其人。
说下
说下·一 释貌同制异
若独示一物外貌,不著至要之所据与相接之事,则异人虽作得相似,其位、度或相合之处可异。是貌可似而制不可复也。
说下·二 释多未必明
凡无关于复其所定者尽书之,文字图记虽繁,异人反不知何者为必守。故示制贵择其不可失者,不贵杂著。
说下·三 释异人复作
始制者自作,常以所知补所未示,故不足尽验其示。其余成器之事别有所据,使不预知其意者独依所示而复其所定;若所得仍与本制相合,则所示较足。若不合,则由其偏处反察所失。
说下·四 释反察
异人复作而失,不可遽谓工拙。先察有无漏其至要,有无一辞两解,所据明否,图、式、范、记称否。修之再复,至异人可据而成,然后其示可用。
《墨经补完》第三部 运行
总括
运行之法,不以习惯为序,不以一处之速为全事之速。众作相待,则察其所待所成而序之;众节相属,则察何处实限其成而通之。序作问何者必先,通滞问何处限速。二者可相资,不相代也。
《序作》
经上
经上·一
作,施之而使事有变者也。
经上·二
所待,一作未行而必先具者也。
经上·三
所成,一作既毕而新有者也。
经上·四
序作,以所待、所成定众作之先后也。
说上
说上·一 释作
一事欲成,常非一作所毕。凡一作能使物之形、位、数、合或所处之状有变者,皆可别而察之。
说上·二 释所待
一作之所以能行,常有所先具。材未至、位未定、前作未成,皆可为所待。无此而强作,或不能成,或成而后复。
说上·三 释所成
每一作毕,必有所成;其所成若为后作之所待,则前后之序由此生。若所成与他作无所相待,则不得因旧习强立先后。
说上·四 释序作
序众作,先书其所待与所成,然后相较。彼之所成正为此之所待,则彼先此后;无此相待者,可并而不必相后。故序出于事之相待,不出于工之习惯。
经下
经下·一
彼成而此乃可作,彼先;彼此无相待,则先后非必也。
经下·二
共用一人一器而不得并,非必有先后之故;此外无相待相妨,则其用足,可并。
经下·三
若皆言初作之前必相待,而相待无始,则有所遗,或所分之作失也。
经下·四
既作难返,或作而蔽其前验者,所待未验,不可遽作。
经下·五
一处之状既变,独察其所及而更其序,不必尽易众作。
说下
说下·一 释真序
若甲作之后所得,正是乙作所不可无,则乙不得先甲。若丙与甲乙皆无此相待,虽旧常末为之,亦可与其一并作。故习惯之先后,非事之必序也。
说下·二 释假序
二作共用一器而不得并者,所用相争也,非甲之所成必为乙所待也。若别无相待相妨,增其所用,二作即可并。若误以此等相争为必然先后,则后虽所用已足,仍徒相待。
说下·三 释无始
若皆言甲初作必待乙、乙初作必待甲,则二作皆无从始。或尚有一所待未列,或一作本分不当,使相待自相缠结。故见此无始之待,不可徒择一项强先,当反求所遗与所分。若本为既作而复作,如作而验、验而改、改而复作,则别初作与复作。此复作相因,非初作相待之无始也。
说下·四 释先验
或有作,一施难复;或有作,成而蔽其所当先察。此等作若所待未验而遽行,后见其误,复作甚重,或已无从复察。故当先验其所待俱足,然后行之。
说下·五 释更序
一作之所待若因事而变,凡后作待于此者,皆当重察;与之无涉者,不必皆改。善更序者,循其相待之所及,不以一变乱众作。
《通滞》
经上
经上·一
节,众作相继而可别察之一处也。
经上·二
能,一节于一时中所可成者也。
经上·三
滞,众节之成,为一节所限而不得增也。
经上·四
通滞,治其所限;限可徙也。
说上
说上·一 释节
相继之事可分数节而察。分节所以见何处受来者、何处出成物,不谓节有常界。
说上·二 释能
各节于同时中所能承、所能成,可异。能之多少不独看一时最快之数,又当察其能久承前后之需否。
说上·三 释滞
所谓滞,非见一处偶有积塞即名之。若众节相属,而全事之所成实为一节所限,则此节为滞。其余虽更速,全事亦未必更速。
说上·四 释通滞
先察何节实限全事之成,力先用之。非限者虽益速,而全事不增,其益无用。所限既通,滞可徙,故复察之。
经下
经下·一
一节实限全成,治余节而不治之,全成不增。
经下·二
非滞之节独益其速,所成徒积,则一处之利可为全事之累。
经下·三
治滞,以全事所成为验,不以此节独速为验。
经下·四
旧滞既通,所限可移;不复察,则昔所当治者今或非所当先也。
说下
说下·一 释实限
甲、乙、丙三节相继,若甲与丙常可承十,而乙久止成六,则全事久而所成不能过六。此时益甲至十二,或益丙至十二,而乙仍六,全成仍不增。故所先治者在实限,不在尤易改者。
说下·二 释无益过量
非滞之节过速,其所成若后节不能承,则积而待之。积多则占物占地,且更难见真滞所在。故非限之处不贵徒快,贵与全事相称。
说下·三 释以全验
其节由六增八,若全成仍止于六,则虽此节已速,未必已解全事之滞。故通滞之验,在全事所成之增减,不在一节自见之数。
说下·四 释滞移
乙由六增至九以后,若丙仍止能承八,则全事之限已由乙移于丙。此时再尽力于乙,所得愈少。故每通一滞,必复察诸节,求其新限。
《墨经补完》第四部 守败
总括
守败者,不求物永无误败,而使误有所防,败有所限。可先知之误尚未成害,则因其正误之异,改其形、位、序、相接,使错法难行或不得成,是为防误;败既已至,则先知其败,止其续、隔其及、限其害,使之安止或降用,既复而再验,然后还常,是为限败。防在败前,限在败后。二者相续,不相代也。
《防误》
经上
经上·一
误,所为与所欲不合也。
经上·二
误隙,错法可入而得行之隙也。
经上·三
异,正法与错法在形、位、序、相接上可别者也。
经上·四
防误,因异以制其隙也。
说上
说上·一 释误
此非论人之不知不慎,乃论可先知之误。错置、反置、漏作、先后颠倒之属,皆须指明其如何发生,方可言防。
说上·二 释误隙
误之所以能成,必有一处容其错法得行。若错物可入、错位可合、错序仍可续作,则其隙尚在。徒戒人勿错,而错路全通,非以物防误也。
说上·三 释异
正误二法若在形、位、向、先后或相接上本有可辨之异,即可因其异而设限。使正法可行而错法受拒,较之独赖人之记与慎为强。
说上·四 释防误
防误之法,不一其形。或使错物无从入,或使反向不得合,或使前事未成则后事不能行,或使相接唯有一正途。贵在改错法之可行,不在多设告戒。
经下
经下·一
可先知之误,能以物制其路,不宜独恃人之慎。
经下·二
正误有异而不用之,则错路虽已知,仍可重入。
经下·三
错法虽较难而仍可成者,防未足也;当故以错法攻之。
经下·四
一处能绕,则误隙未尽闭;寻其隙而塞之。
经下·五
误未成害而防其路;败既已成,则非防误所能独治。
说下
说下·一 释不恃慎
若一物反置正置皆能合,徒告人“勿反”,则促遽、昏暗、劳倦之时仍可错成。若改其形,使反置不能入,则其误不复全系于一时之慎。
说下·二 释因异
两物若左右本不相同,而相接之处两边皆可合,则舍其可用之异。反之,使左独合左、右独合右,即以已有之异断错路。防误贵借物之异,不贵徒增文字之禁。
说下·三 释错攻
防误之制不可独以正法试之。故倒置、错接、漏作、强行而攻之,察其犹能成否。错法犹可自成,则所防未足信。
说下·四 释绕路
一处虽有拒止,若易一向、少一体、改其次序即可绕过而仍成错,则误隙独移其处,未去也。故每见一绕,皆当反求其所以可绕而改之,再以错法攻之。
说下·五 释篇界
防误止于使可先知之错法不得成或难成。若错已成而效失、害发,则所问异矣,当以限败治之。
《限败》
经上
经上·一
败,所欲之效已失,或害已发也。
经上·二
知败,见其败之有,而求其在与所及也。
经上·三
止,断其续作也。
经上·四
隔,断其相及也。
经上·五
安,舍常以止害也。
经上·六
降用,守其所许也。
经上·七
复,败去更验而还常也。
经上·八
限败,使败有界也。
说上
说上·一 释败
败已发,然后论限。未败而备,别论;误未成害,属防误。败既至,先知其有;势急者先止其续,继求其在与所及。
说上·二 释知败
知败不必先尽知其故,亦不必先穷其所及。先知有所失,足以危其所欲者,即可止其续;继察败在何处、何处尚可信、其害所及,而后定其隔、限与降。尽知而后处,败或已广。
说上·三 释止隔
止其续作,使败不复因作而续;隔其相及,则断败由此及彼之路。二者不一。止而未隔,余势仍可相及;隔而未止,败处亦可自坏益甚。故当各随其势治之。
说上·四 释安降
败后未必即复其常。强全用而害增,则舍常效而入安;犹有一用,其界可明而不益害,则降而用之。安非常用,降用亦非全用;其入、留、退皆有界。
说上·五 释复
修败,非复常也。修后更验:败已去,所隔已复,诸用仍合其验,然后还常。修毕即行,则旧败、新伤与错复皆不可见。
说上·六 释限败
限败之纲,在使败有界。知其有,势急则止其续;继求其在与所及,隔之、限之;安或降,复而更验。
经下
经下·一
已知有败而犹强作,所及不可知;势急则先止,继辨败在何处、未败在何处,然后可处。
经下·二
止、隔、限害,三者异,不相代也。
经下·三
欲降而用,先定其可用之界;越其界,则当止,不可因犹能用而强作。
经下·四
安处以不增害为先,不以仍成常效为验。
经下·五
修毕不即复常;复验既合,然后还常。
经下·六
知其败未必尽知其故;限其败亦非已析其败。
说下
说下·一 释先辨
若已知一处有败而仍使全体如常而行,则败可循相接之路及于原本未败之处。故势急者先止其续;继而识何处已败、何处尚可信、何路方相及,再定所隔与所限。止其急,不待尽知;隔其及,则须渐明其界。
说下·二 释三别
息其作,止也;绝其相接,隔也。止、隔虽成,先已传出之力、热、物犹可为害,故又须察其害果拘于可受之界否。止、隔、限害,各有所问。
说下·三 释降用
器虽失其全效而犹有所用,其用有界而不益害者,可降而用之。若其界不明,或一用即越其界,则宁止之,不可因其犹动而谓之可用。
说下·四 释安处
败时先求可守,不必强求原效。使其害不复增而处于可守之界,虽暂失常用,亦可为安。若为保常效而使败续广,则名虽在用,实失守败之意。
说下·五 释复验
败处既修,复以故效、故界验之;又察前所隔之相接处复正否。皆合,乃去其止隔而还常。若未经此验即复,则所谓复者,特人之言,非可用之据也。
说下·六 释析败之界
限败急在败后之处置,不求方败之时尽穷其所以败。其后欲追故、记其事、改其法,可别行;不可因后析其故为要,遂并之于限败,使败后诸治相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