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面的和右面的都叫《电影公映许可证》,无非是左面顺口了被叫做“龙标”。然后我们来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 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 不得发行、放映,
- 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 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没有龙标的电影不准发行放映、不准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电话传播、不准做成盘。
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是“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公映”。那么什么是放映什么是公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放映就是放电影,公映就是公开放电影。
如果“内部看片会”就可以不用龙标的话,那就让受邀观众举着两桶爆米花进门好了。
还不够就三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6-09/07/content_1997154.htm
一、草案第二条对电影定义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建议,明确“公映”的含义,进一步界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用于公映的作品”修改为“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那么现在电影《澎湖海战》究竟有没有龙标呢?我们再来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理论上国家电影局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就要公布,但是你去电影局网站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页面经常是查不到正在公映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的。有的甚至会在电影公映后好几个月才公示。
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gsxx/dygyxkz/
我不知道国家电影局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也不知道在电影公映后都在电影局查不到电影的公映许可证这种情况是不是这条法律允许的。
我只知道,即便是《澎湖海战》早已公映的现在也在国家电影局查不到它的公映许可证。
所以所有人对《澎湖海战》的龙标的讨论都是在猜,用结果倒推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状态。比如用买不到《澎湖海战》电影票倒推《澎湖海战》没有领到龙标所以电影院不能放映。
下面是我对“电影《澎湖海战》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这一猜测提交的三重证据。
㈠ 2026年5月21日厦门三百人看片会
1.《澎湖海战》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2&cid=34
《澎湖海战》2026-05-22 12:00
上映日期: 2026-07-25(中国大陆)
剧情简介:
公元1681年,台湾权臣冯锡范刘国轩弑杀监国郑克臧,挟立12岁郑克塽为新王,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并长期袭扰东南沿海城镇。
2.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3.光影聚鹭岛,产业启新程——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综述
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2026年5月27日 19:09 北京
5月20日至5月23日,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在厦门成功举办。
恢复看全片环节,提振暑期档市场信心
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院线、影投等放映领域的代表们倍感兴奋,纷纷表示,白天看推介、晚上看全片,还能一起交流、分析、研判市场,对暑期档的信心倍增,充满期待。
4.《私人订制》遇阻,《无人区》艰难通过
新片公映有人欢喜有人忧
2013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倪自放
贺岁档最受瞩目的电影《私人订制》,12月2日在济南举行媒体看片会,已经定档12月19日公映的《私人订制》给记者们看的是20分钟的超长片花,内容相当劲爆,但记者获悉,《私人订制》目前尚未拿到公映许可证。
《私人订制》:尚未获公映许可
不过本报记者获悉,离宣布的12月19日的公映日期还有差不多两周时间,《私人订制》仍未获得电影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严格讲,该片仍未通过电影局审查。出品方华谊一位宣传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这也是此次只能给媒体和影院经理看超长片花,而无法看全片的原因,未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不能在公众场合上映。”
2026-05-22 12:00,电影《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在其公司网站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布了“《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和“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两个消息。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 2026年5月27日 19:09发布的文章确认“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
2013年12月04日《齐鲁晚报》的报道曾经记载《私人订制》出品方华谊一位宣传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这也是此次只能给媒体和影院经理看超长片花,而无法看全片的原因,未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不能在公众场合上映。”

所以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不可能是恢复了放没龙标全片环节。中宣部电影局领导不可能组织非法电影放映,我把各项法律放在文末附录供大家参考。
要么是中宣部领导颁发了龙标,要么是中宣部领导支持非法电影放映。
我倾向于中宣部没违法,如果我的猜测是错误的。那因违法被处罚的可不止展会影院了,以下都脱不了干系:
2026年5月21日,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福建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厦门市电影家协会、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协办,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中国电影资料馆、《大众电影》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特邀合作单位的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开幕在厦门市集美区顺利举办。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荣誉理事长明振江,副理事长曹寅、周建东,国家电影专资办主任杨武军,中宣部电影局市场处处长侯霄,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中国电影资料馆副馆长林思玮,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副会长陈连宝、林民杰,以及中国电影家协会、福建省内各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厦门市委宣传部、集美区、厦门广电集团领导出席开幕式。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先后登台致辞。韩晓黎、明振江、杨武军、侯霄、黄逸群、郭国云、戴志望、庄志辉、曾海东等9位领导为本届盛会启幕。
本次大会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大会期间举办了厦影之约・湖光星幕之夜、开幕式、全国影片推介会、影片内部放映、影视产业供应链展、福建单元展示、厦门影视产业招商对接会等主体活动。
那么有没有可能在没有龙标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呢?
我的答案是:有这种可能,但是以我的能力找不出合法路径能特事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 不得发行、放映,
- 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 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看见最后一条了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是有可能依据国家的另有规定在这里放映没有龙标的电影的。
但是,中宣部领导要出示这个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还是在2026年5月21日前的规定,晚了都不算数。
《立法法》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看见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效力层级的自然结果(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条),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机关制定规范时的冲突处理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所以它是电影领域位阶最高的专门法律——它上面只有宪法,下面才是《电影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如果中宣部领导援引“国家另有规定”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不得发行、放映,能激活这个但书的"国家另有规定",只能是位阶≥《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范。
《电影产业促进法》本身就是电影领域的专门法——中国人大网明确它是"文化产业促进法这个基本法下面的一个专门法" 。要在它之外找到更"特别"的规定,意味着:
- 要么是一部同位阶的、针对电影传播作例外规定的其他法律——但电影领域目前只有这一部专门法律,不存在与之平行的"更特别"法律
- 要么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宪法不可能针对"无龙标电影能否传播"这种具体事项作例外
-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位阶都低于它,按照"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立法法》规则 ,根本无权豁免第二十条的禁止性规定
我的能力不够,实在是找不到这样的法律。
但是,找不到法律不代表不能从事实反推。
还记得5月21日厦门的看片会吗?看全片的还有另一部电影:《抓特务》。

看见没?《抓特务》的公映许可证是6月10日签发的,公映是6月19日。
我去检索了一下相关报道,不止一个信息源证明5月21日看的全片是无龙标完整版。

也就是说,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关心与支持下看全片的两部影片中的一部可以确定是非法放映。
当然就算同时放映的《抓特务》被证明当时没有龙标也不能证明《澎湖海战》也没龙标。中宣部领导支持《抓特务》非法放映不代表中宣部同样支持《澎湖海战》非法放映。
我知道我这样明明在有中宣部领导违法的证据之下还这么偏执的相信中宣部还是有遵纪守法的可能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原意相信中宣部不违法才是常态。
电影是用来公映的,《澎湖海战》和抓特务都是已经依法备案的电影,电影要公映就要有龙标。
要么中宣部支持没龙标的非法放映,要么中宣部用龙标支持台独。
我已经有中宣部对台独没意见同意拍摄的证据了,我实在不想中宣部再违法乱纪了。
㈡ 泰安江西深圳的不同单位组织观看《澎湖海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现在中共中央宣传部面前只剩下两条路:
- 要么依法公示《澎湖海战》的公映许可证以证明放映合法。
- 要么依法处理中国联通江西港投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放映电影。
- 要么依法处理大众网们编发虚假报道。
依法公示台独电影公映许可证还是依法处理非法放映台独电影? | 清真观察
https://quaily.com/xiaodai/p/gong-shi-huan-shi-chu-li
台独电影非法放映和台独电影虚假报道哪一个更癫? | 清真观察
https://quaily.com/xiaodai/p/na-yi-ge-geng-dian
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
- 中国山东网 2026-07-29 17:23:49
- 大众网 07-30 16-45
- 鲁网 2026-08-06 11:25
- 东方资讯 2026-08-06 12:04 鲁网
https://taian.sdnews.com.cn/cj/202608/t20260806_4718796.htm
财经新闻 - - 泰安频道
https://taian.sdnews.com.cn/cj/
view-source:https://taian.sdnews.com.cn/cj/
观澎湖海战史诗 厚植家国统一情怀——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组织员工观看爱国主义影片《澎湖海战》
为扎实推进职工思想文化建设,引导全体干部职工铭记统一历史、筑牢家国信念,近日,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组织党员、青年骨干及员工代表集中观看历史爱国主义影片《澎湖海战》,以光影回望统一史诗,以史为鉴凝聚奋进力量。
影片以1683年康熙年间澎湖海战真实历史为蓝本,全景还原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军出征、平定台海分裂势力,最终实现台湾和平回归的壮阔历史画卷。宏大震撼的古代海战场面、厚重深沉的家国叙事,让现场全体员工沉浸式感受先辈捍卫国土、追求统一的坚定决心。
观影现场,全体员工全神贯注跟随剧情回望峥嵘岁月。当看到水师将士浴血护疆、朝堂君臣心系国土完整的一幕幕画面,不少员工深受触动。
影片结束后,公司同步开展简短座谈交流,大家结合岗位工作分享观影感悟。员工们纷纷表示,此次观影是一堂生动鲜活的历史思政课。
以上是山东的三个官方媒体对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组织员工观看爱国主义影片《澎湖海战》的报道:“影片结束后,公司同步开展简短座谈交流,大家结合岗位工作分享观影感悟。员工们纷纷表示,此次观影是一堂生动鲜活的历史思政课。”
所以这是一次完整的有组织的观影活动,只是不知为什么这些官方媒体都把已经发布的报道给删除掉了,只能在他们的信息聚合页面的网页代码里能查到网址和摘要,在第三方网站和网友截图能看到报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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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影《澎湖海战》有公映许可证,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删除合法国有企业合法的观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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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澎湖海战》至今没有公映许可证,那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为什么要组织员工参加非法放映活动?
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港投丨一周资讯
江西港投 2026年8月7日 22:43 江西
https://mp.weixin.qq.com/s/Za-TbI9qL1Bcoum44znNbA
2026.8.2~ 2026.8.8
一周资讯
本期导读💧公司举办2026年意识形态及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
💧迎峰度夏|战高温 斗酷暑
💧月办月结:公司部署8月份重点工作
💧航电枢纽开展汛中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航电检修中心完成樟树河西码头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井冈山航电分公司推进物资仓库模块数字化建设
💧泰和航电分公司开展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专题培训
💧信江航运分公司圆满完成电梯超载制动试验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一周履职动态(六)
💧行业资讯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一周履职动态
为在公司营造比学赶超、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汇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正能量,江西港投推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一周履职动态】专栏,刊发简讯梳理各单位党政领导一周工作情况,及时展现各单位工作推进成效。
航电检修中心
党支部书记:计小宁
8月5日,①组织调度综合部人员与分公司协调检修后勤准备工作,确保检修期间人员后勤保障落实。②组织参与观看红色电影《澎湖海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铭记革命历史、赓续红色血脉。③对接外部劳务意向合作单位,提前摸排技术技工、辅助作业人员储备情况。督促综合部提前敲定人员进场时间、岗前安全培训、现场管理机制,保障新干机组A修人力需求。(图:钟文聪/文:计小宁)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南电公司党委举行“七一”系列主题活动
https://mp.weixin.qq.com/s/jImQQqNoVHakt8rcw7gZ8g
深南电公司 2026年7月1日 18:00 广东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南电公司党委依托“红帆领航,新能先锋”党建品牌,紧扣“五亮”行动部署,统筹各党支部在“七一”前后扎实开展“七个一”系列活动。活动涵盖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践诺行动、专题党课、特色主题党日、志愿服务及学习交流研讨,旨在激活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公司主业再造与绿色低碳转型。
06 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
公司各党支部紧密结合业务特色,创新开展差异化主题党日活动。总部党支部通过观影《四渡》进行红色研学,在重温峥嵘岁月中赓续红色血脉;南山热电厂党支部组织观看《澎湖海战》,厚植爱国爱企情怀与责任担当;环保公司党支部开展红歌传唱与现场观摩研讨,推动理论学习与一线业务精准对接。多样化的沉浸式活动,有效促进了党性教育与企业经营的深度融合,引导广大党员从红色历史中汲取奋进力量,立足岗位树牢正确政绩观。
㈢ 2026年5月22日公映预告片
2026-05-22 12:00,电影《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在其公司网站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宣布《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以下是关于预告片播放的法律规定:没有龙标的预告片不得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特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至于预告片什么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得在网上播出没有无龙标电影的预告片和片花。
这是我查到的法律法规,至于这份文件是不是还有效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澎湖海战》的预告片海报什么的满天飞,很轻松的就能在各大网站上检索播放。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我不知道发布《澎湖海战》通稿的那些官方媒体和非官方媒体究竟是怎么确定其不违法的?这些媒体一定是从片方那里看到了《澎湖海战》的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复印件,因为它们从国家电影局网站上是查不到的。
如果中宣部电影局至今还没有给《澎湖海战》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那所有的这些媒体都违法了。
那电影《澎湖海战》的出品方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把非法预告片海报什么的发的到处都在播放,我不知道这算不算非法发行?
这么大规模的违法肯定是不可能的,所以符合逻辑的推论应该是电影《澎湖海战》早就拿到了电影放映许可证。
㈣ 《澎湖海战》拿到了龙标公映的后果
《澎湖海战》拿到了龙标公映,这就证明《澎湖海战》通过了国家电影审查制度的审查,就证明:
-
《澎湖海战》是国家提倡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是先进文化,是健康有益文化,不是落后文化,不是腐朽文化。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澎湖海战》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对历史事件进行失当的虚构或篡改。
-
《澎湖海战》的创作人员不缺乏对唯物史观的正确把握,导致作品宣扬偏颇的历史观。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对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随意“戏说”,淡化主流意识形态,有庸俗化、媚俗化倾向。
-
《澎湖海战》的内容没有明显导向错误。
-
《澎湖海战》的内容没有宣扬不正确历史观。
-
《澎湖海战》的内容思想意义不消极。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严重违背史实。
-
《澎湖海战》已经请有关特约审查单位推荐的历史学家参与剧本的审查和讨论。
-
《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制片方已经认真听取历史学家对电影或电视剧的意见。
-
《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制片方已经确保作品内容在历史观、价值观、重大历史事实等方面不出现错误和偏差。

《澎湖海战》早就上映了。
早在所谓的官宣定档的5月21号就有三百人参加过公映,最近有看到至少三个单位组织参加公映。
所谓的“撤档”不过是商业宣传的话术,大概齐是在说取消商业公映计划。但是《澎湖海战》既没有取消公映,也没有取消商映。
相反的由于公映和商映的报道我们可以推知,《澎湖海战》极有可能在5月21日前就拿到了中宣部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也就是龙标。
我再重复一遍,商映属于商业行为,无所谓取消不取消,一个煎饼摊不出摊只电话预约外卖或者不卖给你煎饼就是取消煎饼的售卖了?一个VIP会员制的私人会所就不是公开场合的正常商业?
至于舆论,舆论就是欺软怕硬,明明《澎湖海战》已经通过了审查拿到龙标,为什么还揪着电影不放?难道把台独认证成“先进文化,健康有益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不是中宣部的责任?
《澎湖海战》拿到了龙标公映,这就证明《澎湖海战》通过了国家电影审查制度的审查。
所以即便《澎湖海战》有问题那也早就是国家的问题了。
至于台独为什么是是国家提倡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
至于台独为什么是先进文化,是健康有益文化,不是落后文化,不是腐朽文化?
这就不是我应该知道的问题了。
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㈤ 《澎湖海战》没拿到龙标公映的后果
那么有没有可能《澎湖海战》真的是至今没有领取中宣部发放的放映许可证呢?
是有这种可能的,也旁证能证明这个可能。
@黄海清2025· 7月17日
一个小小的好消息,勿以善小而不为。有同袍投诉电影的具体回复。地方回复的文字如下:
您反映的上影国际影城违规宣传《澎湖海战》一事收悉。
经* * * 区委宣传部核查:
该影城未张贴海报,但LED屏确有播放预告片。
该影片目前仅持有拍摄备案号(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龙标)。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及预告片播出相关规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其预告片不得播出。
我部已约谈影城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停止播放预告片。
我部将对辖区内其他影院开展专项排查,杜绝此类违规宣传行为再次发生。

这是抖音博主黄海清先生在7月17日发布的消息,虽然这个消息隐匿了“区委宣传部”的具体地点及这次投诉的工单号。但是这些不难从黄海清先生那里得到查证,所以以下消息的可信性非常大。
- 《澎湖海战》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龙标)。
-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及预告片播出相关规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其预告片不得播出。
这跟我之前分析列举的法律条文可以相互印证。
要么中宣部支持没龙标的非法放映,要么中宣部用龙标支持台独。
如果没有直到7月11日《澎湖海战》还有没龙标的话,那麻烦就大了。
首先是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就是那个在中宣部领导关心支持下非法放映的展会。相关单位和相关参会人员如下: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
- 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
- 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 福建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厦门市电影家协会、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协办,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 中国电影资料馆、《大众电影》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特邀合作单位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
-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荣誉理事长明振江,副理事长曹寅、周建东,
- 国家电影专资办主任杨武军,
- 中宣部电影局市场处处长侯霄,
- 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
- 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
- 中国电影资料馆副馆长林思玮,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副会长陈连宝、林民杰,
- 中国电影家协会、福建省内各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领导、
- 厦门市委宣传部、集美区、厦门广电集团领导出席开幕式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
- 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
- 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先后登台致辞。
- 韩晓黎、明振江、杨武军、侯霄、黄逸群、郭国云、戴志望、庄志辉、曾海东等9位领导为本届盛会启幕。
- 本次大会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
- 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
- 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这些大小领导、各地党委、各部官方媒体,不会没有这次展会的流程吧?也不会不知道看全片环节吧?
那这些单位领导对展会的非法放映活动应该负有什么责任?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那所有从2021年所有大众媒体上对《澎湖海战》的报道和吹捧是不是都涉嫌违法?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长春电影集团给全国所有媒体发出的通稿和这些媒体按通稿所做的宣传是不是都涉嫌违法?
对媒体和电影的管理都是中宣部的责任范围,那中宣部对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赖清德于2025年6月22日晚间于“国际扶轮社3490地区第九分区联合例会”发表。
1662年鄭成功率兵擊敗荷蘭人,並在台灣建立政權,隨後鄭經建立東寧王國,這也是從台南進來,東寧政權被英國人稱為台灣王國,直到1683年施琅擊敗鄭克塽,台灣才被中國王朝開始統治。
2.《澎湖海战》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2&cid=34
《澎湖海战》2026-05-22 12:00
上映日期: 2026-07-25(中国大陆)
剧情简介:
公元1681年,台湾权臣冯锡范刘国轩弑杀监国郑克臧,挟立12岁郑克塽为新王,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并长期袭扰东南沿海城镇。
3.备案公示查询结果-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dybalxgs/202210/t20221013_565780.html
| 电影类别 | 故事影片 |
|---|---|
| 备案立项号 | 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
| 片名 | 澎湖海战 |
| 梗概 | 梗概:1683年6月,康熙皇帝为阻止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派出水师提督施琅收复台湾。 |
大家看到了,《澎湖海战》电影剧本备案到预告片成片都是台独史观,台独基本设定一以贯之。
剧本备案的审查标准跟电影片审查标准完全相同,没理由成片因为台独史观不能通过电影片审查而剧本的台独史观却能通过剧本备案审查,要么都撤销要么都发放。
如果修改基本设定就是不按备案剧本拍摄?
如果按照已备案剧本的台独基本设定拍摄成片的电影在电影片审查的过程中被国家电影局要求修改台独基本设定,那是不是应该依法撤销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此同时,被撤销前置许可的所有的拍摄成片是不是都要作废?
如果不被国家电影局要求修改台独基本设定的话,那是不是应该尽快发放电影放映许可证?
如果台独是官方意识形态,中宣部就尽快签发《澎湖海战》的电影放映许可证。
如果台独不是官方的意识形态,中宣部就尽快撤销《澎湖海战》电影剧本备案。
现在这种要么是中宣部支持台独要么是中宣部不惜违法也要支持台独的混乱状态必须停止,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要么摆明车马让大家学习台独,要么纠错问责消除影响。
附录:
宪法
↓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
行政法规(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
部门规章(国家广电总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总局令第52号)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总局令第38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二条:适用范围(电影+网络传播)
├─ 第十六条:电影禁止内容(危害国家统一、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 第十七条:审查程序,颁发公映许可证
├─ 第二十条:未取得龙标不得发行、放映、网络传播
│ ★"但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取得龙标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 第四十九条:罚则(吊销许可证+没收+10-20倍罚款/50万以下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龙标的电影
├─(二)取得龙标后变更内容未重审
└─(三)提供未取得龙标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 第五条:电影公映许可制度
├─ 第二十四条:电影审查制度
├─ 第二十五条:电影禁止内容
├─ 第二十八条:审查合格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取得龙标后方可发行、放映
└─ 第五十八条:罚则(责令停止+没收+10-15倍罚款/20-50万罚款+可吊销)
【部门规章】总局令第5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 第二条:备案审查制度
├─ 第十三条:电影禁止内容
└─ 第十四条:应删剪修改的情形(曲解历史、贬损英雄等)
【部门规章】总局令第38号《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三条:参加节展须取得龙标或发行许可证
└─ 第十九条:违反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处罚
【部门规范性文件】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 第二条: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预告片法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特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看片会法律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9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bmgz/202112/t20211214_441293.html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放映许可证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 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审查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3日 广发〔2006〕51号)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3日
二、当前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及管理的基本情况
结合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实际情况,广电总局不断改进措施、规范程序、调整政策、明确职责。对历史题材电视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和审查管理制度,对历史题材影片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剧实行选题立项、剧本审查和完成片内容审查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某些作品对历史事件进行失当的虚构或篡改;
某些创作人员缺乏对唯物史观的正确把握,导致作品宣扬偏颇的历史观;
某些作品集中展现帝王将相的权谋斗争和后宫生活,忽视了对广大劳动人民形象的展示;
某些作品对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随意“戏说”,淡化主流意识形态,有庸俗化、媚俗化倾向等。
三、加强和改进重大历史题材创作与管理的指导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文艺观和价值观为指导。要高度重视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社会影响,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和艺术创作人员,切实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及文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提倡符合传统美德、体现时代精神的创作风气,努力实现进步的历史观与正确的文艺观、健康的美学观的有机结合。
3、坚持尊重历史史实,尊重艺术规律。要全面贯彻中央对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的指导方针,正确表现传统文化,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准确客观。
4、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要进一步激发影视创作人员的热情,正确引导他们为繁荣我国影视创作呈现更多的精品力作。同时,要进一步发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牢固树立把关意识,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坚决杜绝有不良倾向、导向错误的影视作品及情节、画面在银幕、荧屏上出现。
四、加强和改进重大历史题材创作与管理的具体措施
1、引导创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唯物史观、文艺观和价值观。影视创作人员的思想观点直接决定作品的历史观、价值观是否正确,直接体现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和谐文化的发展要求。因此,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引导影视创作人员主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历史知识,了解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艺术创作规律。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文艺评论,积极组织有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提高创作者的历史文化水平和历史责任意识,使创作者能够在艺术创作中自觉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体现正确的创作方向和创作理念。
2、严格立项审批程序,强化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立项和审查管理工作,严把导向关和质量关。除部分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按中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管理外,其他重大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要继续严格执行广电总局有关立项及完成片审查管理的规定,凡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为主要表现内容的电影、电视剧,在开拍前必须将剧本报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立项,获得批准后方能投入拍摄。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经审查立项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此类影视作品。对内容有明显导向错误、宣扬不正确历史观、思想意义消极、严重违背史实等问题的作品要严格把关。未经审查通过的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不得在影院上映和在电视台播放。电影局、电视剧司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将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3、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监督管理及论证机制。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类作品的创作论证工作,加强与特约审查单位(包括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中国社科院、军事科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及特邀专家的联系与沟通。凡涉及重大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须请有关特约审查单位推荐的历史学家参与剧本的审查和讨论。此类影视作品的出品方、制片方要认真听取历史学家对电影或电视剧的意见,确保作品内容在历史观、价值观、重大历史事实等方面不出现错误和偏差。
4、加强宏观创作规划,有效调控影视作品题材比例。总局要切实加强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在影视片的立项审批阶段,尽量避免内容雷同作品的重复投产,严格控制戏说历史的作品。同时,要积极进行历史题材影视作品题材规划的宏观调控,鼓励现实题材作品的创作,加强现实主义题材作品的生产能力和创作水准,提高现实主义题材作品的生产数量和质量。对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要主动引导,适当减少表现封建皇权、帝王将相等内容的作品数量,增加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形象的作品数量。努力使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思想内涵与现实社会有机联系,起到传播历史知识、弘扬历史文明、以史为鉴、启迪今人的作用。
5、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繁荣影视评论。要主动推动优秀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宣传、推广工作,使这些优秀作品成为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主流,提高知名度,扩大观众群,通过作品的广泛传播普及正确的历史知识,宣扬正确的历史观,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在主流媒体开辟渠道,鼓励专家学者及时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改善当前史学研究与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交流难、沟通少的局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