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国家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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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电影

  • 《澎湖海战》:
    《澎湖海战》宣传是2026-07-25上映,但是在电影局网站和灯塔都查不到《电影公映许可证》。

  • 《四渡》:

    • 跟《澎湖海战》一起组成红色观影月的《四渡》,在电影局网站查不到《电影公映许可证》,但是在灯塔专业版app可以查到PDF,电审故字〔2026〕第151号,2026年5月27日国家电影局签发。

    • 电影局网站2026-06-11转载的来源于国家版权局的《 2026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中的第9号就是《四渡》,注明上映日期是2026年6月26日。

    • 电影局网站在2026-07-03 发布的《2026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国产故事片第二批)》和2026-04-03发布的《2026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国产故事片第一批)》中,既没有《澎湖海战》,也没有《四渡》。

  • 《镖人》:

    • 电影《镖人》,电影局网站在2026-02-10发布《2026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第3号就是《镖人:风起大漠》,注明上映日期为2026年2月17日。

    • 电影局网站在2026-04-03发布的《2026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国产故事片第一批)》第58号为《镖人:风起大漠》。在灯塔专业版app可以查到《电影公映许可证》PDF,电审故字〔2025〕第480号,2026年2月9日国家电影局签发。

也就是说:

  • 电影《镖人》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是2026-02-09签发。
  • 版权局2026-02-10发布《2026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第3号就是《镖人:风起大漠》。
  • 《镖人:风起大漠》上映日期为2026-2-17。
  • 电影局网站在2026-04-03发布的《2026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国产故事片第一批)》第58号为《镖人:风起大漠》。

国家电影局在《镖人:风起大漠》上映一周前签发《电影公映许可证》,上映两月后公示《电影公映许可证》。

时间线对照表

事件 《镖人:风起大漠》 《四渡》 《澎湖海战》(目前)
《电影公映许可证》签发日期 2026-02-09 2026-05-27 未知
版权局版权预警名单发布 2026-02-10(第3批) 2026-06-11(第8批) 未知
上映日期 2026-02-17 2026-06-26 宣称2026-07-25
国家电影局官网公示日期 2026-04-03(第一批) 至今未公示 至今未公示
签发到公示间隔 53天 已超过37天,仍未公示

国家电影局在签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等电影先上映后再公示或等电影先上映后不公示。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内规定的国家电影局公布电影公映许可证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以后我们再看到龙标是不是可以嘟囔一句“是真是假还不知道呢?”

作为以下法定电影审查制度的一部分,既然“国家电影局公布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制度已经失效,那人民群众是不是可以认为审查制度的其他部分也有可能已经失灵?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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