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信

信访人:[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详细地址]

信访日期:2026年8月23日


信访受理机关

序号 机关全称 备注
主送 **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 全国电影行政主管
抄送 **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 厦门展会支持单位
抄送 **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 厦门展会支持单位
抄送 **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 长影集团属地主管

列明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电影工作,对外加挂国家电影局牌子;地方党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地方电影局牌子,电影备案、审查、许可、监管、问责均属其法定职责。


信访事项

  1. 依法核查并公布电影《澎湖海战》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的取得及公示情况;
  2. 依法查处2026年5月21日厦门展会期间非法放映《澎湖海战》全片的行为;
  3. 依法取缔该片未取得龙标情形下的预告片、海报及一切大众媒体宣传;
  4. 责令相关党委宣传部(电影局)在党报及大众媒体上消除影响,挽回党和政府的声誉
  5. 对失职失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规问责

事实与理由

一、影片基本情况与龙标疑云

电影《澎湖海战》(备案立项号: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备案单位: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备案地:江苏省,备案结果:同意拍摄)由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2026年5月22日,长影集团发布消息称:5月21日已在厦门邀请全国院线、影管公司三百余人观看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然而,截至本信访提起之日,信访人在国家电影局官网"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页面未能检索到该片的任何许可信息。2026年7月20日网络报道亦指出"国家电影局公开公映许可中无《澎湖海战》名字"。

核心质疑:若影片已取得龙标,请依法公布;若未取得,则5月21日三百人看全片已构成非法放映。

二、非法放映事实清楚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影市场报告"2026年5月27日发布的综述明确记载:"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

参照2013年《私人订制》看片会先例——因未获公映许可证,华谊只能放映20分钟片花,宣传人员明确表示"未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不能在公众场合上映"。

本次厦门展会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承办。中宣部电影局市场处处长侯霄等多位领导出席。若影片当时未取得龙标,则主办方、支持方、承办方及出席领导均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及《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三、预告片违规播放事实清楚

2026年5月22日起,长影集团通过各大平台发布《澎湖海战》定档预告片及海报。但据抖音博主黄海清2025年7月17日披露的地方区委宣传部核查回复:

"该影片目前仅持有拍摄备案号(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龙标)。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及预告片播出相关规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其预告片不得播出。我部已约谈影城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停止播放预告片。"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不得播出。长影集团及各大平台的大规模传播已构成违法。

四、大众媒体违规宣扬非法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自2021年备案以来,各级党报、电视台、新闻网站对该片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若影片至今未取得龙标,则上述宣传全部涉嫌违法。各级党委宣传部(电影局)作为主管和领导机关,未及时制止、未依法查处,构成《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项"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影片内容涉嫌与"台独"史观呼应,危害国家统一

赖清德于2025年6月22日公开宣称:"1662年郑成功率兵击败荷兰人,并在台湾建立政权,随后郑经建立东宁王国……直到1683年施琅击败郑克塽,台湾才被中国王朝开始统治。"新华社《赖清德所谓"国家"邪说中的十处谬误》明确指出,赖清德"罔顾明郑与祖国大陆的密切关系,谬称其建立了'王国',完全是不符史实的无稽之谈"。福建日报《郑成功从未开创所谓的"东宁王朝"》指出,所谓"东宁王国"的提法"带有把台湾地区'去中国化'的错误倾向"。

然而,《澎湖海战》备案梗概及长影集团发布的剧情简介中,出现"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等表述。郑成功收复台湾、施琅澎湖海战统一台湾是中华民族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正义历史,任何影片对此的叙事若与赖清德"台独"史观形成呼应或模糊空间,均严重违背《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电影内容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禁止性规定。

六、违规宣传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声誉

若《澎湖海战》确属未取得龙标的非法电影,而各级党委宣传部(电影局)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片预告片全网播放、党报及大众媒体广泛宣传、三百人非法放映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关心与支持下"公开进行——这不仅是电影管理秩序的失守,更是对党和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台独"、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严肃立场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有理由质疑:电影审查制度是否形同虚设?"台独"史观是否借官方平台得以传播?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受到严重侵蚀。


信访请求

一、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依法核查《澎湖海战》电影公映许可证取得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若未取得,请依法公布该事实。

二、​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依职权对2026年5月21日厦门展会期间非法放映《澎湖海战》全片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

三、​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依职权对长影集团发布该片预告片、海报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传播并清除已发布的违法违规视听节目。

四、​ 请上述四机关依《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成各级大众传播媒体立即停止对非法电影《澎湖海战》的一切宣传报道。

五、​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通过省级以上党报及主要大众媒体公开发布澄清声明,如实告知社会公众该影片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事实,消除此前违规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挽回党和政府的声誉。

六、​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在上述事件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七、​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请受理机关及时核实、处理本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结语

电影许可证制度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屏障,电影审查制度是捍卫国家统一的重要防线。任何影片、任何企业、任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信访人坚信,各受理机关必将依法履职,给人民群众一个清楚的交代,还电影市场一片清朗的天空,还党和政府以应有的尊严。

此致

敬礼

信访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2026年8月23日


附件清单

  1. 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查询结果截图(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2. 长影集团2026年5月22日发布《澎湖海战》定档信息网页截图
  3. "中国电影市场报告"2026年5月27日厦门看片会综述文章
  4. 黄海清2025年7月17日地方区委宣传部核查回复截图
  5. 新华社《赖清德所谓"国家"邪说中的十处谬误》相关内容
  6. 福建日报《郑成功从未开创所谓的"东宁王朝"》相关内容
  7.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文本
  8.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文件相关条款

📮 递交指引

机关 邮寄地址建议 备注
中宣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建议EMS,留存凭证
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0号 建议EMS,留存凭证
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6号 建议EMS,留存凭证
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571号 建议EMS,留存凭证
  • 同时通过国家电影局官网信访渠道提交电子版。
  •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受理机关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可延长30日)。
  • 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依法查处长影集团非法放映电影《澎湖海战》

1.赖清德于2025年6月22日晚间于“国际扶轮社3490地区第九分区联合例会”发表。

1662年鄭成功率兵擊敗荷蘭人,並在台灣建立政權,隨後鄭經建立東寧王國,這也是從台南進來東寧政權被英國人稱為台灣王國,直到1683年施琅擊敗鄭克塽,台灣才被中國王朝開始統治。

2.《澎湖海战》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2&cid=34
《澎湖海战》2026-05-22 12:00

上映日期: 2026-07-25(中国大陆)
剧情简介:
公元1681年,台湾权臣冯锡范刘国轩弑杀监国郑克臧,挟立12岁郑克塽为新王,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并长期袭扰东南沿海城镇。

3.备案公示查询结果-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dybalxgs/202210/t20221013_565780.html

备案公示查询结果

电影类别 故事影片
备案立项号 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片名 澎湖海战
备案单位 星皓影业有限公司
编剧 李冯、刘婷
备案结果 同意拍摄
备案地 江苏省
梗概 梗概:1683年6月,康熙皇帝为阻止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派出水师提督施琅收复台湾。一支朝廷小分队付出了惨烈牺牲,诱使郑家水军中计。施琅水师大军奇袭攻入澎湖南口,歼灭郑军主力,最终统一了台湾

4.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5.光影聚鹭岛,产业启新程——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综述

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2026年5月27日 19:09  北京

5月20日至5月23日,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在厦门成功举办。

恢复看全片环节,提振暑期档市场信心
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院线、影投等放映领域的代表们倍感兴奋,纷纷表示,白天看推介、晚上看全片,还能一起交流、分析、研判市场,对暑期档的信心倍增,充满期待。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左面的和右面的都叫《电影公映许可证》,无非是左面顺口了被叫做“龙标”。然后我们来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 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1. 不得发行、放映,
  2. 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3. 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4.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没有龙标的电影不准发行放映、不准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电话传播、不准做成盘。

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是“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公映”。那么什么是放映什么是公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放映就是放电影,公映就是公开放电影。
如果“内部看片会”就可以不用龙标的话,那就让受邀观众举着两桶爆米花进门好了。

还不够就三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6-09/07/content_1997154.htm

一、草案第二条对电影定义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建议,明确“公映”的含义,进一步界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用于公映的作品”修改为“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那么现在电影《澎湖海战》究竟有没有龙标呢?我们再来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理论上国家电影局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就要公布,但是你去电影局网站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页面经常是查不到正在公映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的。有的甚至会在电影公映后好几个月才公示。

电影公映许可证公示-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gsxx/dygyxkz/

我不知道国家电影局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也不知道在电影公映后都在电影局查不到电影的公映许可证这种情况是不是这条法律允许的。

我只知道,即便是《澎湖海战》早已公映的现在也在国家电影局查不到它的公映许可证。

所以所有人对《澎湖海战》的龙标的讨论都是在猜,用结果倒推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状态。比如用买不到《澎湖海战》电影票倒推《澎湖海战》没有领到龙标所以电影院不能放映。

下面是我对“电影《澎湖海战》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这一猜测提交的三重证据。

㈠ 2026年5月21日厦门三百人看片会

1.《澎湖海战》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2&cid=34
《澎湖海战》2026-05-22 12:00

上映日期: 2026-07-25(中国大陆)
剧情简介:
公元1681年,台湾权臣冯锡范刘国轩弑杀监国郑克臧,挟立12岁郑克塽为新王,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并长期袭扰东南沿海城镇。

2.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3.光影聚鹭岛,产业启新程——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综述

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2026年5月27日 19:09 北京

5月20日至5月23日,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在厦门成功举办。

恢复看全片环节,提振暑期档市场信心
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院线、影投等放映领域的代表们倍感兴奋,纷纷表示,白天看推介、晚上看全片,还能一起交流、分析、研判市场,对暑期档的信心倍增,充满期待。

4.《私人订制》遇阻,《无人区》艰难通过

新片公映有人欢喜有人忧
2013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倪自放   

贺岁档最受瞩目的电影《私人订制》,12月2日在济南举行媒体看片会,已经定档12月19日公映的《私人订制》给记者们看的是20分钟的超长片花,内容相当劲爆,但记者获悉,《私人订制》目前尚未拿到公映许可证。

《私人订制》:尚未获公映许可
不过本报记者获悉,离宣布的12月19日的公映日期还有差不多两周时间,《私人订制》仍未获得电影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严格讲,该片仍未通过电影局审查。出品方华谊一位宣传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这也是此次只能给媒体和影院经理看超长片花,而无法看全片的原因,未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不能在公众场合上映。”

2026-05-22 12:00,电影《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在其公司网站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布了“《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和“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两个消息。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 2026年5月27日 19:09发布的文章确认“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

2013年12月04日《齐鲁晚报》的报道曾经记载《私人订制》出品方华谊一位宣传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这也是此次只能给媒体和影院经理看超长片花,而无法看全片的原因,未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不能在公众场合上映。”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所以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不可能是恢复了放没龙标全片环节。中宣部电影局领导不可能组织非法电影放映,我把各项法律放在文末附录供大家参考。

要么是中宣部领导颁发了龙标,要么是中宣部领导支持非法电影放映。

我倾向于中宣部没违法,如果我的猜测是错误的。那因违法被处罚的可不止展会影院了,以下都脱不了干系:

2026年5月21日,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福建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厦门市电影家协会、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协办,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中国电影资料馆、《大众电影》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特邀合作单位的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开幕在厦门市集美区顺利举办。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荣誉理事长明振江,副理事长曹寅、周建东,国家电影专资办主任杨武军,中宣部电影局市场处处长侯霄,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中国电影资料馆副馆长林思玮,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副会长陈连宝、林民杰,以及中国电影家协会、福建省内各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厦门市委宣传部、集美区、厦门广电集团领导出席开幕式。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先后登台致辞。韩晓黎、明振江、杨武军、侯霄、黄逸群、郭国云、戴志望、庄志辉、曾海东等9位领导为本届盛会启幕。

本次大会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大会期间举办了厦影之约・湖光星幕之夜、开幕式、全国影片推介会、影片内部放映、影视产业供应链展、福建单元展示、厦门影视产业招商对接会等主体活动。

那么有没有可能在没有龙标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呢?
我的答案是:有这种可能,但是以我的能力找不出合法路径能特事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1. 不得发行、放映,
  2. 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3. 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4.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看见最后一条了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是有可能依据国家的另有规定在这里放映没有龙标的电影的。

但是,中宣部领导要出示这个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还是在2026年5月21日前的规定,晚了都不算数。

《立法法》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看见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效力层级的自然结果(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条),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机关制定规范时的冲突处理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所以它是电影领域位阶最高的专门法律——它上面只有宪法,下面才是《电影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如果中宣部领导援引“国家另有规定”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不得发行、放映,能激活这个但书的"国家另有规定",只能是位阶≥《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范

《电影产业促进法》本身就是电影领域的专门法——中国人大网明确它是"文化产业促进法这个基本法下面的一个专门法" 。要在它之外找到更"特别"的规定,意味着:

  • 要么是一部同位阶的、针对电影传播作例外规定的其他法律——但电影领域目前只有这一部专门法律,不存在与之平行的"更特别"法律
  • 要么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宪法不可能针对"无龙标电影能否传播"这种具体事项作例外
  •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位阶都低于它,按照"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立法法》规则 ,根本无权豁免第二十条的禁止性规定

我的能力不够,实在是找不到这样的法律。

但是,找不到法律不代表不能从事实反推。

还记得5月21日厦门的看片会吗?看全片的还有另一部电影:《抓特务》。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看见没?《抓特务》的公映许可证是6月10日签发的,公映是6月19日。

我去检索了一下相关报道,不止一个信息源证明5月21日看的全片是无龙标完整版。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也就是说,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关心与支持下看全片的两部影片中的一部可以确定是非法放映。

当然就算同时放映的《抓特务》被证明当时没有龙标也不能证明《澎湖海战》也没龙标。中宣部领导支持《抓特务》非法放映不代表中宣部同样支持《澎湖海战》非法放映。

我知道我这样明明在有中宣部领导违法的证据之下还这么偏执的相信中宣部还是有遵纪守法的可能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原意相信中宣部不违法才是常态。

电影是用来公映的,《澎湖海战》和抓特务都是已经依法备案的电影,电影要公映就要有龙标。

要么中宣部支持没龙标的非法放映,要么中宣部用龙标支持台独。

我已经有中宣部对台独没意见同意拍摄的证据了,我实在不想中宣部再违法乱纪了。

㈡ 2026年5月22日公映预告片

2026-05-22 12:00,电影《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在其公司网站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宣布《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以下是关于预告片播放的法律规定:没有龙标的预告片不得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特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至于预告片什么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得在网上播出没有无龙标电影的预告片和片花。

这是我查到的法律法规,至于这份文件是不是还有效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澎湖海战》的预告片海报什么的满天飞,很轻松的就能在各大网站上检索播放。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我不知道发布《澎湖海战》通稿的那些官方媒体和非官方媒体究竟是怎么确定其不违法的?这些媒体一定是从片方那里看到了《澎湖海战》的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复印件,因为它们从国家电影局网站上是查不到的。

如果中宣部电影局至今还没有给《澎湖海战》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那所有的这些媒体都违法了。

那电影《澎湖海战》的出品方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把非法预告片海报什么的发的到处都在播放,我不知道这算不算非法发行?

这么大规模的违法肯定是不可能的,所以符合逻辑的推论应该是电影《澎湖海战》早就拿到了电影放映许可证。

㈢ 《澎湖海战》拿到了龙标公映的后果

《澎湖海战》拿到了龙标公映,这就证明《澎湖海战》通过了国家电影审查制度的审查,就证明:

  • 《澎湖海战》是国家提倡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是先进文化,是健康有益文化,不是落后文化,不是腐朽文化。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澎湖海战》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对历史事件进行失当的虚构或篡改。

  • 《澎湖海战》的创作人员不缺乏对唯物史观的正确把握,导致作品宣扬偏颇的历史观。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对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随意“戏说”,淡化主流意识形态,有庸俗化、媚俗化倾向。

  • 《澎湖海战》的内容没有明显导向错误。

  • 《澎湖海战》的内容没有宣扬不正确历史观。

  • 《澎湖海战》的内容思想意义不消极。

  • 《澎湖海战》的内容不严重违背史实。

  • 《澎湖海战》已经请有关特约审查单位推荐的历史学家参与剧本的审查和讨论。

  • 《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制片方已经认真听取历史学家对电影或电视剧的意见。

  • 《澎湖海战》的出品方、制片方已经确保作品内容在历史观、价值观、重大历史事实等方面不出现错误和偏差。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澎湖海战》早就上映了。

早在所谓的官宣定档的5月21号就有三百人参加过公映,最近有看到至少三个单位组织参加公映。

所谓的“撤档”不过是商业宣传的话术,大概齐是在说取消商业公映计划。但是《澎湖海战》既没有取消公映,也没有取消商映。

相反的由于公映和商映的报道我们可以推知,《澎湖海战》极有可能在5月21日前就拿到了中宣部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也就是龙标。

我再重复一遍,商映属于商业行为,无所谓取消不取消,一个煎饼摊不出摊只电话预约外卖或者不卖给你煎饼就是取消煎饼的售卖了?一个VIP会员制的私人会所就不是公开场合的正常商业?

至于舆论,舆论就是欺软怕硬,明明《澎湖海战》已经通过了审查拿到龙标,为什么还揪着电影不放?难道把台独认证成“先进文化,健康有益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不是中宣部的责任?

《澎湖海战》拿到了龙标公映,这就证明《澎湖海战》通过了国家电影审查制度的审查。

所以即便《澎湖海战》有问题那也早就是国家的问题了。

至于台独为什么是是国家提倡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

至于台独为什么是先进文化,是健康有益文化,不是落后文化,不是腐朽文化?

这就不是我应该知道的问题了。

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㈣ 《澎湖海战》没拿到龙标公映的后果

那么有没有可能《澎湖海战》真的是至今没有领取中宣部发放的放映许可证呢?

是有这种可能的,也旁证能证明这个可能。

@黄海清2025· 7月17日
一个小小的好消息,勿以善小而不为。有同袍投诉电影的具体回复。地方回复的文字如下:
您反映的上影国际影城违规宣传《澎湖海战》一事收悉。
经* * * 区委宣传部核查:
该影城未张贴海报,但LED屏确有播放预告片。
该影片目前仅持有拍摄备案号(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龙标)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及预告片播出相关规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其预告片不得播出
我部已约谈影城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停止播放预告片。
我部将对辖区内其他影院开展专项排查,杜绝此类违规宣传行为再次发生。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这是抖音博主黄海清先生在7月17日发布的消息,虽然这个消息隐匿了“区委宣传部”的具体地点及这次投诉的工单号。但是这些不难从黄海清先生那里得到查证,所以以下消息的可信性非常大。

  • 《澎湖海战》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龙标)。
  •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及预告片播出相关规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其预告片不得播出。

这跟我之前分析列举的法律条文可以相互印证。

要么中宣部支持没龙标的非法放映,要么中宣部用龙标支持台独。

如果没有直到7月11日《澎湖海战》还有没龙标的话,那麻烦就大了。

首先是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就是那个在中宣部领导关心支持下非法放映的展会。相关单位和相关参会人员如下: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
  • 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
  • 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 福建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厦门市电影家协会、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协办,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 中国电影资料馆、《大众电影》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特邀合作单位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
  •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荣誉理事长明振江,副理事长曹寅、周建东,
  • 国家电影专资办主任杨武军,
  • 中宣部电影局市场处处长侯霄
  • 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
  • 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
  • 中国电影资料馆副馆长林思玮,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副会长陈连宝、林民杰,
  • 中国电影家协会、福建省内各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领导、
  • 厦门市委宣传部、集美区、厦门广电集团领导出席开幕式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
  • 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逸群,
  • 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国云先后登台致辞。
  • 韩晓黎、明振江、杨武军、侯霄、黄逸群、郭国云、戴志望、庄志辉、曾海东等9位领导为本届盛会启幕。
  • 本次大会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全国电影院线主办,
  • 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电影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支持,
  • 集美区委宣传部、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这些大小领导、各地党委、各部官方媒体,不会没有这次展会的流程吧?也不会不知道看全片环节吧?

那这些单位领导对展会的非法放映活动应该负有什么责任?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那所有从2021年所有大众媒体上对《澎湖海战》的报道和吹捧是不是都涉嫌违法?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长春电影集团给全国所有媒体发出的通稿和这些媒体按通稿所做的宣传是不是都涉嫌违法?

对媒体和电影的管理都是中宣部的责任范围,那中宣部对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赖清德于2025年6月22日晚间于“国际扶轮社3490地区第九分区联合例会”发表。

1662年鄭成功率兵擊敗荷蘭人,並在台灣建立政權,隨後鄭經建立東寧王國,這也是從台南進來東寧政權被英國人稱為台灣王國,直到1683年施琅擊敗鄭克塽,台灣才被中國王朝開始統治。

2.《澎湖海战》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2&cid=34
《澎湖海战》2026-05-22 12:00

上映日期: 2026-07-25(中国大陆)
剧情简介:
公元1681年,台湾权臣冯锡范刘国轩弑杀监国郑克臧,挟立12岁郑克塽为新王,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并长期袭扰东南沿海城镇。

3.备案公示查询结果-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dybalxgs/202210/t20221013_565780.html

备案公示查询结果

电影类别 故事影片
备案立项号 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片名 澎湖海战
备案单位 星皓影业有限公司
编剧 李冯、刘婷
备案结果 同意拍摄
备案地 江苏省
梗概 梗概:1683年6月,康熙皇帝为阻止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派出水师提督施琅收复台湾。一支朝廷小分队付出了惨烈牺牲,诱使郑家水军中计。施琅水师大军奇袭攻入澎湖南口,歼灭郑军主力,最终统一了台湾

4.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5.光影聚鹭岛,产业启新程——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综述

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2026年5月27日 19:09  北京

5月20日至5月23日,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在厦门成功举办。

恢复看全片环节,提振暑期档市场信心
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院线、影投等放映领域的代表们倍感兴奋,纷纷表示,白天看推介、晚上看全片,还能一起交流、分析、研判市场,对暑期档的信心倍增,充满期待。

大家看到了,5月21日电影《澎湖海战》厦门上映,只是7月25日没做到广告承诺的全国上映。

大家也看到了,《澎湖海战》从电影剧本备案到预告片成片都是“郑氏悍然独立”这个以台独史观炮制的台独伪史,台独伪史基本设定一以贯之。

《澎湖海战》大肆兜售“台独”分裂谬误,妄图为建构“台独”分裂理论炮制拼凑依据。以错误的“台独史观”与“海洋文化论”为“台独”分裂行径披上貌似“合理合法”的外衣。
根据史料,郑成功登台后仿效明朝中央官制设制,明郑自始自终皆奉南明为正朔。罔顾明郑与祖国大陆的密切关系,谬称其建立了“王国”,完全是不符史实的无稽之谈。
清朝康熙皇帝平定“三藩之乱”后,开始集中精力处理明郑政权割据台湾“反清复明”的问题,1683年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领清军两万余人征台,获“澎湖海战”大捷,2个月后明郑投降,台湾正式收归清朝版图。
往事并不如烟,青史岂容篡改。明目张胆对历史进行切割、曲解、隐藏,为图谋分裂国家拼装出一套支离破碎、错漏百出的“台独史观”,其违背历史、现实和法理编造的种种谬论,只会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福建日报】郑成功从未开创所谓的“东宁王朝” 发布时间:2021-11-28

林东杰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近几年却有一小部分人或有心或无心地称郑成功是台湾“东宁王朝的开国君王”,这不仅不尊重客观发生过的历史事实,还抹黑了这位民族英雄。

1661年5月,当第二批复台大军抵达台湾时,郑成功就正式将刚刚收复的赤崁地方改为东都明京,意为“明朝东方首都”,这也是宣告台湾依然属于明朝。

当时由于路途遥远、清军阻隔,郑成功对南明永历皇帝只能遥奉,他把赤崁改为“东都”、在台湾设立“承天府”和“天兴”“万年”二县,乃是为了表明自己欢迎永历帝移跸台湾之意。

可惜收复台湾的几个月后,郑成功就逝世了。过了不久,永历帝也被吴三桂所害。消息传到闽台地区后,郑氏继续使用永历年号。郑经(郑成功之子)在解决内部动荡后,继续管理台湾,改“东都”为“东宁”。因为永历帝驾崩后,“东都”失去了原先具有欢迎永历帝移跸台湾的政治意涵,如果不加改变,郑氏就有“僭越”嫌疑了。

这些铁一般的事实证明,明郑集团在台湾时期的性质依旧只是南明的地方政权。对此,当时经常活动于东亚海上的荷兰人也知之甚详。1662年8月,不甘心台湾被郑成功收复的荷兰人组建了一支远征舰队,打着“支援大清国”的旗号来到闽江口,声称前来协助清朝“征剿郑逆”。

郑成功收复台湾,乃是维护国家领土的正义之举。少数别有用心者歪曲历史真相,故意宣扬不存在的“东宁王国”或“东宁王朝”等概念,甚至提出郑成功“开创东宁王朝”的无稽之谈。这些混淆视听的提法一经传播,将会产生3个极其不好的影响:
其一,污蔑郑成功收复台湾是出于“私心”;
其二,抹黑郑成功民族英雄的形象;
其三,带有把台湾地区“去中国化”的错误倾向。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赖清德所谓“国家”邪说中的十处谬误

新华每日电讯     2025年07月12日

近期,赖清德启动所谓“团结国家十讲”的全台巡回演讲,大肆兜售“台独”分裂谬误,妄图为其建构“台独”分裂理论炮制拼凑依据。但开篇即“翻车”,以所谓“国家”为题的第一讲,充斥各种事实错误、历史谬误、谎言讹语、歪理邪说,妄图误导认知、制造对抗,以错误的“台独史观”与“海洋文化论”为“台独”分裂行径披上貌似“合理合法”的外衣。

第五,郑成功收复与治理台湾的历史事实为何?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结束了荷兰人在台湾38年的殖民统治。在驱逐荷兰殖民者过程中,郑成功作为明朝的“国姓爷”传递出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坚强意志,对殖民者宣告“该岛一向是属于中国的”。根据史料,郑成功登台后仿效明朝中央官制设制,明郑自始自终皆奉南明为正朔。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大力推进台湾开发建设,恢复和促进了中华文明和中华文化在台湾的传承发展,为推动台湾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赖清德只字未提郑成功对台湾作出的巨大贡献,罔顾明郑与祖国大陆的密切关系,谬称其建立了“王国”,完全是不符史实的无稽之谈。

第六,清政府统一和治理台湾的历史意义为何?清朝康熙皇帝平定“三藩之乱”后,开始集中精力处理明郑政权割据台湾“反清复明”的问题,1683年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领清军两万余人征台,获“澎湖海战”大捷,2个月后明郑投降,台湾正式收归清朝版图

往事并不如烟,青史岂容篡改。赖清德明目张胆对历史进行切割、曲解、隐藏,为图谋分裂国家拼装出一套支离破碎、错漏百出的“台独史观”,其违背历史、现实和法理编造的种种谬论,只会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民意中心副主任 任冬梅)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陈孔立|剖析台湾“独” 派曲解郑成功历史的学理谬误

厦大台研院GIfTS 2024年9月23日 08:00 福建
《台湾研究集刊》2022年第5期

陈孔立|剖析台湾“独” 派曲解郑成功历史的学理谬误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Q3MDY4Mw==&mid=2247510634&idx=1&sn=99f47c618708d49d95d6f686dcba1642&chksm=&poc_token=HNUOe2qj5Nmv5FsX17ZkWenf3Lfg13Tz1TAfHv79

“独”派的郑成功历史论述中有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将郑成功与郑经领导的明郑政权定性为代表台湾的“独立政权”,并冠以“东宁王国”等“国号”。如李筱峰在其多部著作中反复申述了这一论点

郑经作为郑成功之子,同样继承了其父的志向,认为“我家世受本朝厚恩,每思克复旧业,以报高深;故枕戈待旦,以至今日。幸遇诸藩举义,诚欲向中原而共逐鹿,讵云栖海滨以同睡马鹿。倘天意厌乱、人心思汉,则此一戎旅亦可转祸为福,何必裂冠毁冕,然后为识时务之俊杰哉”?在此思想影响下,郑经以台湾为基地,继续坚持抗清长达二十年之久,其间还一度出兵大陆,为南明收复大片地区。

永历二十三年郑经复明珠书提到:“曩岁思明之役,不佞深悯民生疾苦,暴露兵革,连年不休,故遂全师而退;远绝大海,建国东宁,于版图疆域之外别立乾坤。”这里的“建国东宁”“别立乾坤”和郑成功所说“东都明京,开国立家”是一个意思。当时已经把东都改为东宁,所以说“建国东宁”,这其实指的是郑成功时代的事,而不是郑经时代“东宁建国”,更不是什么“独立建国于台湾”了。

而且,郑经在此之余,仍不忘明确表示自己“不佞世受国恩,恭承先王之训”,“而有‘重爵厚禄,永世袭封’之语,其可以动海外孤臣之心哉”,表明他仍是忠于明朝的“臣”。所谓“东宁王国”或“东宁王朝”,郑经自称为“东宁国主”,没有任何史料依据,不知是误解还是蓄意捏造。

总之,所有中外文献一概表明,郑成功及其子孙始终以明朝臣子自居,从未独立建国。“独”派学者把明郑政权说成是“独立政权”是没有依据的。

事实上对于“外来政权”的说法,就连“独”派政客自己都不怎么坚持,只要对“台独建国”有利,说法随时都可以改,所以后来他们又发明了“独立政权”“东宁王国”等说法。2002年在纪念郑成功收复台湾340周年时,“独派大佬”姚嘉文提出:郑成功所说“东都明京,开国立家”,说明“郑成功三百年前就在台湾建立王国”。当时“独”派政客正在制造“台湾正名运动”,以此显示“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为“台湾独立建国”炮制依据。就像台湾学者陈立骧解读的那样:“这是因为郑成功:(一)驱逐荷兰人,在台湾建立第一个国家———东宁王国,而与‘大清帝国’(中国),形成‘一边一国’;(二)其部属与子孙努力建设台湾,对台湾有‘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开疆拓土之功。而这些恰与民进党所持‘台独’、‘台湾主体性’、‘爱台湾’,以及‘台湾中国,一边一国’等主张相近之故。”

正出于这些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独”派政客对明郑政权的看法才出现了180度的转变:它不仅不是“外来政权”,而且还是台湾自己的“独立政权”“东宁王国”,郑成功和郑经也就成为这个“独立王国”的缔造者、“台独”的老祖宗了。这是非常荒谬的。

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中外所有文献资料表明,台湾“独”派曲解郑成功历史完全违背历史事实,是错误的、站不住脚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曲解有关郑成功的历史,其目的何在呢?我们就本文提出的几个问题略加剖析。

他们说郑成功及其后代建立了“独立政权”,名号“东都明京”“东宁王国”,目的是想说它是台湾的政权,不属于中国,是与中国大陆上的清王朝“一边一国”。

他们说郑成功及其后代建立了“外来政权”,目的是把中国的明郑政权说成是“外来的”,与台湾是“互不隶属”。

他们说郑成功是台湾少数民族的“屠杀者”,目的是把郑成功和中国跟台湾人民对立起来,通过将郑成功说成是“外来者”,而将中国说成是另一个国家。

万变不离其宗,“独”派妄图说明台湾不属于中国,而是“一边一国”。为此,他们曲解和捏造历史,极力“去中国化”,妄图切断台湾与祖国的联系,这就是台湾“独”派学者和政客曲解郑成功历史、蓄意“反中谋独”的“台独”实质。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特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9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bmgz/202112/t20211214_441293.html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