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店清真、外菜莫入”
按理说这东西应该算“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一部分,那么它为什么不能成为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法律的一部分?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宪法提出了以下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民族一律平等,自由以不侵犯其他自由为界限。
在平等的前提下,你的自由以不侵犯别人的自由为界限。
对于顾客,“本店清真、外菜莫入”显然是商户侵犯了顾客的选择权。而这是有上海迪斯尼翻包案之类的真实案例和《民法典》条文支持的。
用这个原则,很轻松的就能把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里违法条文剔干净。
比如民族准入违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比如外菜莫入违反《民法典》。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2002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比如“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就是“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就不是。
比如“本店清真、外菜莫入”就是“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的无效店堂告示,而“厨房重地、外菜莫入”就不是。
外菜莫入写在厨房是用自己的风俗来约束自己,外菜莫入写在前厅是用自己的风俗来约束客人。
商户和顾客之间是平等关系,商户的自由和顾客的自由也是平等关系。
这个自由和那个自由之间是平等的、这个人的自由和那个人的自由之间也是平等的,这个民族的自由和那个民族的自由也是平等。
能正常运转的自由只能是平等界限内的自由,如果只讲自由不管平等的话,自由大于平等,那就是各凭拳头大。丛林社会,所有人是所有人的敌人。现行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之所以能这么多年违宪违法横行无忌,无非就是吃阳信事件中“血洗阳信城,为穆斯林报仇”的红利,血淋淋暴力的余威。
但暴力这东西可不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宗教的专利。
天道好还,中国有必伸之理;人心效顺,匹夫无不报之仇。
从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视角来看,清真食品管理法律的立法目的应该依据宪法被明确为:
依据《宪法》第四条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同时防止这一宪法权利侵犯如下宪法权利:
-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 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 各民族都有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怎么才能不侵犯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和各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制定法律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并防止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名义侵犯各民族合法权益。
依照这个原则,我们可以修订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以保证其合宪合法。
清真食品管理法律不过是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的法律工具,这样以保持的自由为核心、以不侵犯其他宪法权利为界限构建整个法律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用“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取代“清真食品”概念,这样使法律和法律工具名实相符,彻底消除违宪违法的风险。
在这样设计的法律体系下,所谓的“少传清俗标识”其实就是商户保持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自我声明,采用备案制也不是行政许可,政府在这里不过是行使了公证处的职能。

“少传清俗标识”就是一个在政府备案的商户保持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自我声明。
这样的标识,有统一式样、有编号编码、有查询网站,同时政府作为商户和顾客之外的第三方,政府的公信力可以做到标识的排他性,保证识别的唯一性。
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需要国家的公信力来帮助他们甄别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风俗习惯食品,这样的制度设计完美的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同时还做到了不把“清真”这个词划归某些地方民族主义极端群体或极端宗教主义分子专用。
有趣的是,这个立法原则居然符合《古兰经》的精神。
2:255 宝座经文(آية الكرسي)
阿拉伯文
ٱللَّهُ لَآ إِلَـٰهَ إِلَّا هُوَ ٱلْحَىُّ ٱلْقَيُّومُ ۚ لَا تَأْخُذُهُۥ سِنَةٌۭ وَلَا نَوْمٌۭ ۚ لَهُۥ مَا فِى ٱلسَّمَـٰوَٰتِ وَمَا فِى ٱلْأَرْضِ ۗ مَن ذَا ٱلَّذِى يَشْفَعُ عِندَهُۥٓ إِلَّا بِإِذْنِهِۦ ۚ يَعْلَمُ مَا بَيْنَ أَيْدِيهِمْ وَمَا خَلْفَهُمْ ۖ وَلَا يُحِيطُونَ بِشَىْءٍۢ مِّنْ عِلْمِهِۦٓ إِلَّا بِمَا شَآءَ ۚ وَسِعَ كُرْسِيُّهُ ٱلسَّمَـٰوَٰتِ وَٱلْأَرْضَ ۖ وَلَا يَـُٔودُهُۥ حِفْظُهُمَا ۚ وَهُوَ ٱلْعَلِىُّ ٱلْعَظِيمُ
马坚译文
真主,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他是永生不灭的,是维护万物的;瞌睡不能侵犯他,睡眠不能克服他;天地万物都是他的;不经他的许可,谁能在他那里替人说情呢?他知道他们面前的事,和他们身后的事;除他所启示的外,他们绝不能窥测他的玄妙;他的知觉,包罗天地。天地的维持,不能使他疲倦。他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
2:256 宗教绝无强迫
阿拉伯文
لَآ إِكْرَاهَ فِى ٱلدِّينِ ۖ قَد تَّبَيَّنَ ٱلرُّشْدُ مِنَ ٱلْغَىِّ ۚ فَمَن يَكْفُرْ بِٱلطَّـٰغُوتِ وَيُؤْمِنۢ بِٱللَّهِ فَقَدِ ٱسْتَمْسَكَ بِٱلْعُرْوَةِ ٱلْوُثْقَىٰ لَا ٱنفِصَامَ لَهَا ۗ وَٱللَّهُ سَمِيعٌ عَلِيمٌ
马坚译文
对於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
2:257 两种"保护者",两种归宿
阿拉伯文
ٱللَّهُ وَلِىُّ ٱلَّذِينَ ءَامَنُوا۟ يُخْرِجُهُم مِّنَ ٱلظُّلُمَـٰتِ إِلَى ٱلنُّورِ ۖ وَٱلَّذِينَ كَفَرُوٓا۟ أَوْلِيَآؤُهُمُ ٱلطَّـٰغُوتُ يُخْرِجُونَهُم مِّنَ ٱلنُّورِ إِلَى ٱلظُّلُمَـٰتِ ۗ أُو۟لَـٰٓئِكَ أَصْحَـٰبُ ٱلنَّارِ ۖ هُمْ فِيهَا خَـٰلِدُونَ
马坚译文
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佑者,使他们从重重黑暗走入光明;不信道的人的保佑者是恶魔,使他们从光明走入重重黑暗,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
风俗绝无强迫、正邪确已分明。
附录㈠
山东省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管理条例(建议稿·草案)
起草定位:地方性法规,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体例说明:采用"条例"而非省政府规章,方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并容纳牌证(行政许可)制度——省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 简称“少传清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标识的核发与使用,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防止以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名义侵犯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干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清真"或“不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扰乱市场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清真"或“不清真”之名干涉他人依法自主选择食品的自由,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生产、经营、食用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
第三条【宗教切割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标识不得附加宗教内容,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文字、图案、符号。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标识生产、经营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定义·限缩】 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 简称“少传清俗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本条例所称少传清俗食品标识,是指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用标志。
本条例仅对使用少传清俗食品标识从事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范,不限制影响"清真"一词在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
第六条【保持与改革自由】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饮食习惯对任何公民或者经营者予以歧视、限制或者强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少数民族公民改革本民族饮食习惯的自由,不得以‘不清真’为由对其进行歧视、滋扰。
第七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传统饮食风俗习惯的宣传,普及少传清俗食品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通过少传清俗食品标识来识别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
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
第九条【申请条件】 拟生产、经营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取得少传清俗食品标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
(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俗;
(五)加工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场或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柜台、摊点采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材料】 备案并申请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标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加工、销售场所及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专用情况的说明;
(四)禽畜类原料采购渠道及屠宰方式的说明。
第十一条【审查与核发】 县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少传清俗食品标识并备案登记造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有效期、变更、延续、交回】 少传清俗食品标识有效期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
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停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交回少传清俗食品标识。
第十三条【公开查询】 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备案和少传清俗食品标识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少传清俗食品标识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信息,供社会查询。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悬挂与标注】 取得少传清俗食品标识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少传清俗食品标识,并在少传清俗食品的包装、容器上标明其编号。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 少传清俗食品标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不得超范围、超有效期使用。
第十六条【未取得标识的禁止】 未取得少传清俗食品标识的,不得使用少传清俗食品标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取得少传清俗食品标识的,不得在其标识之外附加宗教内容。
第十七条【摊位与场所】 非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食品摊位应当与少传清俗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第十八条【进出口】 悬挂少传清俗食品标识从事清真食品进口、出口贸易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少传清俗食品标识核发、使用的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条【部门协作】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泄露在执法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要求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提供与民族身份、宗教信仰有关的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罚款额度应依《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中罚款限额的规定》确定,以下数额为建议值。
第二十三条【无证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规使用标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清真食品标识。
第二十五条【附加宗教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名义商业宣传】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借清真之名干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借"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不再符合条件】 取得少传清俗食品标识后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少传清俗食品标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食品安全、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登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公职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标识样式】 少传清俗食品标识的样式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载明"清真"、"少数民族传统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字样,并标注核发机关、编号及有效期,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的《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㈡
3 2000年的阳信事件
阳信在山东。一看就是好地方,沿海发达地区。当时那里的县长、县委书记只知道“发展是硬道理”,一门心思就搞发展,其他任么事也不管。宗教工作算个什么事呢?找他汇报,他烦啊,宗教局也被撤掉了,你老来烦我。撤掉了?出事了!
出什么事呢?那个县里,除了汉族还有回族,回汉本是亲兄弟嘛,汉满蒙回藏,过去都知道,亲如一家,亲兄弟嘛。亲兄弟也难免有时磕磕碰碰,生活习惯不一样,回民就是不吃猪肉,他烦这个东西啊,你尊重他就行了。不行,有些人偏偏要惹这个事,惹这个事就把回民气得不行。
阳信有个卖肉的肉店,是卖猪肉的,当然就是汉族去买了,回民都隔得远远的。回民当然也要吃肉,他吃牛羊肉,要跑到郊区的清真屠宰厂才能买到,太远、不方便。这个卖猪肉的店生意比较清淡,那边买牛羊肉要跑很远。于是厂家和店家就坐在一块来谈一谈,厂家就跟店家说,不要卖猪肉,生意也不好,你卖牛羊肉生意不是很好吗?店家说,谁都知道我是卖猪肉的,谁来买我的牛羊肉呢?没有关系,你把案板洗得干干净净的,你重新进货,只进牛羊肉,我给你挂块牌子“清真食品代销点”,大家不就来买吗?好啊,欢欢喜喜,挂了牌子,进了牛羊肉,开始卖牛羊肉。但是老板就有点贪财,他有一批老主顾,还要找他来买猪肉,他于是又在旁边摆一个案板,同时也卖猪肉。
出事了。两个下岗的回族青年,在天津下了岗,就回到家乡来闲逛,下岗青年没工作做,他不是很烦、火气很大嘛,他不是没事还要找事干吗?两个青年在街上闲逛,就走到这家肉店门口“哎呀,你怎么又卖牛羊肉,又卖那个大肉,臭烘烘的啊”。店主说,“你妨碍我生意,关你什么事,你要买什么肉你就买吧。” “我买什么肉?打你!”两个青年火气很大,出手很重,就活活地把店主给打死了。
两个青年逃回天津,杀人要偿命,谁都知道,咱们把这盆水搅浑了,免得要我们的命啊。怎么搅?找了一个汉族的青年帮忙,买了一个二、三十斤的大猪头。三个青年,又找了辆出租车,半夜就把猪头悄悄运到阳信县。也不敢进城,阳信县城外面有个刘庙村,村里有个清真寺,这就是清真寺,他把猪头往清真寺的门口这么一挂,走了。
第二天天亮了,阿訇总是起床很早啊,阿訇一看,不得了,猪头挂在清真寺门口,这可把阿訇气急了。本来这种情况应该立即给乡政府汇报,赶快查处破案。但是,这个阿訇和乡长的关系不好,他背着手就在那里破口大骂:“过去,国民党那么欺负我们回民,也没有看见谁敢把猪头挂在清真寺门口,现在是谁在包庇坏人呢?是谁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乡长闻讯赶快就来摘猪头,阿訇说:“你敢动,你这是销毁罪证。”乡长还不能动,那怎么办呢?得省里来取,省里从济南跑过去可是要跑四个小时。我的天哪,四个小时,猪头就挂在清真寺门口,阿訇就在那里又哭又闹,穆斯林群众里三层、外三层,全部围上来,义愤填膺,消息很快就四散开来,从阳信县就传到了河北的孟村县。
孟村县经常有人去阳信做生意,和阳信关系挺好,立即1000 多人,男女老少,20多辆——拖拉机、农用车,就要到阳信县去“找一个说法”。这时,孟村县分管宗教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张洪基同志很英勇,路口一拦:“乡亲们,不能去啊。” “为什么不能去?” “坏人搞的坏事,政府会依法查处,我们去只能添乱嘛。” “你不懂,你不是回民,我们要去找个说法。”张洪基同志说,“不能去”,坚决就堵在那里。老百姓也不能把县委副书记给压死啊,相持了十分钟,撤吧撤吧,撤了。本来张洪基同志立功了。但他就麻痹了,他没上过我们这个课,缺之宗教知识。这个时候你要坚守岗位啊。无巧不成书,他好朋友的女儿结婚,要喝酒,他就去喝酒了。他一喝酒没人管了,车队调过头来又前走。
我记得后来这个细节汇报的时候,有一位中央领导气得拍桌子,“这个县委副书记,怎么这个时候还去喝酒呀?”同志们,酒有时候可以喝,有时候不可以喝呀。他就为这个喝酒,严重失职不作为,后来判刑两年半。你说这个酒能喝吗?
车队没人管,管它的人喝酒去了。车队就继续前进。老百姓气呀,有的老百姓就在车上喊:“血洗阳信城,为穆斯林报仇。”不是有手机吗?飞快地,电话就打到阳信县。因为这两个县近,有亲戚,“赶快跑啊,我们要来血洗阳信城!”往哪里跑啊,你想想,一个车队就要过来,往哪里跑呢?赶快去找县委书记,给我们作主。县委书记说,大家不要慌,不要乱,我的责任就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他还挺英勇,但是怎么保卫呢?糟了,他没有听过我们的课也缺之宗教知识。他怎么保卫呢?本来这种情况应该叫阿訇去帮助做工作、讲道理,回民不会打阿訇,就能把他们堵在那里了。
县委书记没有这样做,他问:“县公安局还有多少警察?”还有26名。“给我上,一定要把车队拦在城外。警祭就慌了,它是一个车队我们警察怎么上呢?死命令,设路障,带枪、带子弹,一个人不准过来。好嘛,县委书记发令了,他们就扛着枪去了,路障刚设,车队就过来了。车上有人喊:“吓唬谁呢?哪看见人民警察打人民?他枪里没子弹啊。枪里最多是橡皮子弹,打不死人啊,大家上啊!”一下子人群就冲过来,三个五个,围看警祭就开打。有的一棍子就把警祭打在地上趴着。混乱中,不知道是走火呢,还是给打晕了开枪呢,“嘣”一声枪就响了。枪一响,前面几个警察正招架不住,以为发令可以开枪,端着枪就扫,闭着眼睛一扫,一排人就倒下了,当场是打死四个,重伤两个,还伤了二十几个人。一排人倒下了,大家全傻了,警祭也吓傻了了,群众也吓傻了,不是橡皮子弹,真能打死人啊。老百姓都哭了,警察开枪打我们,撤吧。
我的好老百姓,把尸体抬上车都撤了。但是不服啊,第二天5万人抬尸游行,抬着尸体又来了,这个时候,情况才报到中南海(现在不会这样了,现在都有应急预案,该怎么报就怎么报)。当时都封着不让报嘛,5万人抬尸游行,消息封不住了,不给中南海报告还了得。
接到报告,中南海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我提前就去了,到了勤政殿,也顾不了许多了,我的手机就直接和前方联系了。我就找山东省宗教局局长于洪文同志,回族,共产党员,他已经到了第一线。
我说,老于啊,你为什么不报情况给我呢?他说省里打招呼各部门不要乱报,我也不能报啊。我说管不了那么多了,要开会了,你给我说说情况。他说,叶局长,就是阳信县一家卖肉的肉店,先是卖猪肉的,后来又怎么卖牛肉了。卖牛肉就卖牛肉,它又怎么卖猪肉。我说,老于,我又不买肉,你讲这个干什么呢?他说不讲这个讲哪个呢?我说,你就讲讲打死人没有,谁打死的?他回答:叶局长,我就站在户体旁边,公安开枪打死了老乡啊,我以我的人格以我的党性来保证,没有说假话啊。我一楞,糟了,公安开枪打死人了。我就给旁边的一位领导说了,他正在看公安部的报告。我说“首长啊,真的是公安开枪打死人了”。他讲,“我知道了。这个事怎么办呢?”他问我怎么办我就得回答,我说:“现在情况不明,但是清朝的时候老出这种事情。”他问:“清朝的时候是怎么办的呢?” 我说:“清朝的时候碰到这种事就是十六个字:先斩昏官,以平民愤,再细查办,教化民众。”
开会了,三条决定就出来了:第一条决定,把县委书记、县长撤了;第二条,高检派一个独立的调查组去查,公安怎么开枪的,回来再追究责任;第三条,新华社发一个通稿。为什么要发通稿呢?美国之音已经在广播,兰州方向、青海方向穆斯林已经在集结,你凭什么开枪打死我们?不要集结,不要游行,我们正在在查,查了会给你们交代,你们回去。所以要发一个通稿,开枪打死人,我们正在严查严办。查下来的结果,就是刚才那个过程。查完以后还要发一条新闻,我们怎么处理的:山东省按有关程序,撤销阳信县委书记刘成文、县长王力、县公安局局长王天河的职务。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阳信县县委副书记吕耀珍、公安局局长王天河、公安局副局长吴保利、武警队教导员王秀东,孟村县县长韩恩来、县委副书记张洪基,以及煽动组织非法游行示威的孟村县村民冯元申(阿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事今天说起来很沉痛,坏人挑动一一那两个挂猪头的,你说他多坏?他也没反党反社会主义,就是脾气大一点而已,但是他是坏人,他打死人了,最后是枪毙了。坏人挑动,群众激动,干部不动(喝酒去了),警察乱动,中央震动,事情难弄。你说这个事情难弄不难弄呢?
阳信县充分吸取了教训,改进了工作。过了四年,《人民日报》文发表一条消息,“阳信县深刻吸取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了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稳定工作,打造平安阳信的‘三十二字方针’和‘六字工作法’,这就是:领导到位,化解矛盾;控制事态,慎用警力;跟踪工作,现场取证:深挖幕后,首恶必惩。立足一个‘防’字,抓住一个‘早’字,突出一个‘快’字,克服一个‘怕’字,注意一个‘活’字,牢记一个‘法’字。”(它现在的字还挺多的)“近三年,全县无一起越级集体上访事件,无一起民族间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政通人和、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被山东省推荐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它现在成先进县了,好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