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伪史,赏心乐事。
新朝雅政,关你屁事?

1.赖清德于2025年6月22日晚间于“国际扶轮社3490地区第九分区联合例会”发表。
1662年鄭成功率兵擊敗荷蘭人,並在台灣建立政權,隨後鄭經建立東寧王國,這也是從台南進來,東寧政權被英國人稱為台灣王國,直到1683年施琅擊敗鄭克塽,台灣才被中國王朝開始統治。
2.《澎湖海战》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2&cid=34
《澎湖海战》2026-05-22 12:00
上映日期: 2026-07-25(中国大陆)
剧情简介:
公元1681年,台湾权臣冯锡范刘国轩弑杀监国郑克臧,挟立12岁郑克塽为新王,冯刘集团加剧分疆裂土以武谋独进程,并长期袭扰东南沿海城镇。
3.备案公示查询结果-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dybalxgs/202210/t20221013_565780.html
| 电影类别 | 故事影片 |
|---|---|
| 备案立项号 | 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
| 片名 | 澎湖海战 |
| 梗概 | 梗概:1683年6月,康熙皇帝为阻止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派出水师提督施琅收复台湾。 |
4.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定档7月25日
2026-05-22 12:00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cfs-cn.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1113&cid=13
5月21日,长影出品电影《澎湖海战》在厦门邀请了全国院线公司、影管公司,三百多人观看了全片。5月22日,发布“天下大势,乘风而来”定档预告片,宣布定档7月25日。随着定档预告片一起发布的是四张定档海报,以及两张分别为赵丽颖和林子烨的单人角色海报。
《澎湖海战》,2026年7月25日,全国上映。
5.光影聚鹭岛,产业启新程——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综述
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2026年5月27日 19:09 北京
5月20日至5月23日,中国(厦门)国际影片交易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影片推介会在厦门成功举办。
恢复看全片环节,提振暑期档市场信心
在中宣部电影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今年的看片会恢复了看全片环节。本次看片会安排了《澎湖海战》《抓特务》两部重磅影片。院线、影投等放映领域的代表们倍感兴奋,纷纷表示,白天看推介、晚上看全片,还能一起交流、分析、研判市场,对暑期档的信心倍增,充满期待。
大家都看到了,5月21日电影《澎湖海战》厦门上映,只是7月25日没做到广告承诺的全国上映。
大家也看到了,《澎湖海战》从电影剧本备案到预告片成片都是基于“郑氏悍然独立”这个以台独史观炮制的台独伪史,台独伪史基本设定一以贯之。
法律规定的剧本备案审查标准跟电影片审查标准完全相同,没理由因为成片是台独伪史不能通过电影片审查而台独伪史剧本却能通过剧本备案审查,要么都撤销要么都许可。
如果按照已备案剧本的台独伪史基本设定拍摄成片的电影在电影片审查的过程中被国家电影局要求修改台独伪史基本设定,那是不是应该直接依法撤销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此同时,被撤销前置许可的所有的拍摄成片预告片是不是都要作废?
如果不被国家电影局要求修改台独伪史基本设定的话,那是不是应该尽快签发电影放映许可证?已经签发了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是不是应该尽快依法公示公布?
如果台独伪史是官方意识形态,中宣部就尽快签发《澎湖海战》的电影放映许可证。
如果台独伪史不是官方意识形态,中宣部就尽快撤销《澎湖海战》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以终止其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现在大众传播媒上这种要么是中宣部支持台独要么是中宣部不惜违法也要支持台独的混乱状态必须停止,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要么摆明车马让人民群众学习台独,要么纠错问责消除影响。
要知道“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是要被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所以我再重复一遍,剧本备案前拍摄单位对剧本依法进行审查是其法定义务,向管理部门申报台独伪史剧本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跟审查部门能否发现其违法无关。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flfg/200112/t20011225_1455.html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flfg/201611/t20161107_1460.html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 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bmgz/202112/t20211214_441295.html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附录㈠:
【福建日报】郑成功从未开创所谓的“东宁王朝” 发布时间:2021-11-28
林东杰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近几年却有一小部分人或有心或无心地称郑成功是台湾“东宁王朝的开国君王”,这不仅不尊重客观发生过的历史事实,还抹黑了这位民族英雄。
1661年5月,当第二批复台大军抵达台湾时,郑成功就正式将刚刚收复的赤崁地方改为东都明京,意为“明朝东方首都”,这也是宣告台湾依然属于明朝。
当时由于路途遥远、清军阻隔,郑成功对南明永历皇帝只能遥奉,他把赤崁改为“东都”、在台湾设立“承天府”和“天兴”“万年”二县,乃是为了表明自己欢迎永历帝移跸台湾之意。
可惜收复台湾的几个月后,郑成功就逝世了。过了不久,永历帝也被吴三桂所害。消息传到闽台地区后,郑氏继续使用永历年号。郑经(郑成功之子)在解决内部动荡后,继续管理台湾,改“东都”为“东宁”。因为永历帝驾崩后,“东都”失去了原先具有欢迎永历帝移跸台湾的政治意涵,如果不加改变,郑氏就有“僭越”嫌疑了。
这些铁一般的事实证明,明郑集团在台湾时期的性质依旧只是南明的地方政权。对此,当时经常活动于东亚海上的荷兰人也知之甚详。1662年8月,不甘心台湾被郑成功收复的荷兰人组建了一支远征舰队,打着“支援大清国”的旗号来到闽江口,声称前来协助清朝“征剿郑逆”。
郑成功收复台湾,乃是维护国家领土的正义之举。少数别有用心者歪曲历史真相,故意宣扬不存在的“东宁王国”或“东宁王朝”等概念,甚至提出郑成功“开创东宁王朝”的无稽之谈。这些混淆视听的提法一经传播,将会产生3个极其不好的影响:
其一,污蔑郑成功收复台湾是出于“私心”;
其二,抹黑郑成功民族英雄的形象;
其三,带有把台湾地区“去中国化”的错误倾向。

赖清德所谓“国家”邪说中的十处谬误
新华每日电讯
2025年07月12日
近期,赖清德启动所谓“团结国家十讲”的全台巡回演讲,大肆兜售“台独”分裂谬误,妄图为其建构“台独”分裂理论炮制拼凑依据。但开篇即“翻车”,以所谓“国家”为题的第一讲,充斥各种事实错误、历史谬误、谎言讹语、歪理邪说,妄图误导认知、制造对抗,以错误的“台独史观”与“海洋文化论”为“台独”分裂行径披上貌似“合理合法”的外衣。
第五,郑成功收复与治理台湾的历史事实为何?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结束了荷兰人在台湾38年的殖民统治。在驱逐荷兰殖民者过程中,郑成功作为明朝的“国姓爷”传递出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坚强意志,对殖民者宣告“该岛一向是属于中国的”。根据史料,郑成功登台后仿效明朝中央官制设制,明郑自始自终皆奉南明为正朔。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大力推进台湾开发建设,恢复和促进了中华文明和中华文化在台湾的传承发展,为推动台湾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赖清德只字未提郑成功对台湾作出的巨大贡献,罔顾明郑与祖国大陆的密切关系,谬称其建立了“王国”,完全是不符史实的无稽之谈。
第六,清政府统一和治理台湾的历史意义为何?清朝康熙皇帝平定“三藩之乱”后,开始集中精力处理明郑政权割据台湾“反清复明”的问题,1683年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领清军两万余人征台,获“澎湖海战”大捷,2个月后明郑投降,台湾正式收归清朝版图。
往事并不如烟,青史岂容篡改。赖清德明目张胆对历史进行切割、曲解、隐藏,为图谋分裂国家拼装出一套支离破碎、错漏百出的“台独史观”,其违背历史、现实和法理编造的种种谬论,只会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民意中心副主任 任冬梅)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陈孔立|剖析台湾“独” 派曲解郑成功历史的学理谬误
厦大台研院GIfTS 2024年9月23日 08:00 福建
《台湾研究集刊》2022年第5期
陈孔立|剖析台湾“独” 派曲解郑成功历史的学理谬误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Q3MDY4Mw==&mid=2247510634&idx=1&sn=99f47c618708d49d95d6f686dcba1642&chksm=&poc_token=HNUOe2qj5Nmv5FsX17ZkWenf3Lfg13Tz1TAfHv79
“独”派的郑成功历史论述中有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将郑成功与郑经领导的明郑政权定性为代表台湾的“独立政权”,并冠以“东宁王国”等“国号”。如李筱峰在其多部著作中反复申述了这一论点
郑经作为郑成功之子,同样继承了其父的志向,认为“我家世受本朝厚恩,每思克复旧业,以报高深;故枕戈待旦,以至今日。幸遇诸藩举义,诚欲向中原而共逐鹿,讵云栖海滨以同睡马鹿。倘天意厌乱、人心思汉,则此一戎旅亦可转祸为福,何必裂冠毁冕,然后为识时务之俊杰哉”?在此思想影响下,郑经以台湾为基地,继续坚持抗清长达二十年之久,其间还一度出兵大陆,为南明收复大片地区。
永历二十三年郑经复明珠书提到:“曩岁思明之役,不佞深悯民生疾苦,暴露兵革,连年不休,故遂全师而退;远绝大海,建国东宁,于版图疆域之外别立乾坤。”这里的“建国东宁”“别立乾坤”和郑成功所说“东都明京,开国立家”是一个意思。当时已经把东都改为东宁,所以说“建国东宁”,这其实指的是郑成功时代的事,而不是郑经时代“东宁建国”,更不是什么“独立建国于台湾”了。
而且,郑经在此之余,仍不忘明确表示自己“不佞世受国恩,恭承先王之训”,“而有‘重爵厚禄,永世袭封’之语,其可以动海外孤臣之心哉”,表明他仍是忠于明朝的“臣”。所谓“东宁王国”或“东宁王朝”,郑经自称为“东宁国主”,没有任何史料依据,不知是误解还是蓄意捏造。
总之,所有中外文献一概表明,郑成功及其子孙始终以明朝臣子自居,从未独立建国。“独”派学者把明郑政权说成是“独立政权”是没有依据的。
事实上对于“外来政权”的说法,就连“独”派政客自己都不怎么坚持,只要对“台独建国”有利,说法随时都可以改,所以后来他们又发明了“独立政权”“东宁王国”等说法。2002年在纪念郑成功收复台湾340周年时,“独派大佬”姚嘉文提出:郑成功所说“东都明京,开国立家”,说明“郑成功三百年前就在台湾建立王国”。当时“独”派政客正在制造“台湾正名运动”,以此显示“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为“台湾独立建国”炮制依据。就像台湾学者陈立骧解读的那样:“这是因为郑成功:(一)驱逐荷兰人,在台湾建立第一个国家———东宁王国,而与‘大清帝国’(中国),形成‘一边一国’;(二)其部属与子孙努力建设台湾,对台湾有‘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开疆拓土之功。而这些恰与民进党所持‘台独’、‘台湾主体性’、‘爱台湾’,以及‘台湾中国,一边一国’等主张相近之故。”
正出于这些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独”派政客对明郑政权的看法才出现了180度的转变:它不仅不是“外来政权”,而且还是台湾自己的“独立政权”“东宁王国”,郑成功和郑经也就成为这个“独立王国”的缔造者、“台独”的老祖宗了。这是非常荒谬的。
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中外所有文献资料表明,台湾“独”派曲解郑成功历史完全违背历史事实,是错误的、站不住脚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曲解有关郑成功的历史,其目的何在呢?我们就本文提出的几个问题略加剖析。
他们说郑成功及其后代建立了“独立政权”,名号“东都明京”“东宁王国”,目的是想说它是台湾的政权,不属于中国,是与中国大陆上的清王朝“一边一国”。
他们说郑成功及其后代建立了“外来政权”,目的是把中国的明郑政权说成是“外来的”,与台湾是“互不隶属”。
他们说郑成功是台湾少数民族的“屠杀者”,目的是把郑成功和中国跟台湾人民对立起来,通过将郑成功说成是“外来者”,而将中国说成是另一个国家。
万变不离其宗,“独”派妄图说明台湾不属于中国,而是“一边一国”。为此,他们曲解和捏造历史,极力“去中国化”,妄图切断台湾与祖国的联系,这就是台湾“独”派学者和政客曲解郑成功历史、蓄意“反中谋独”的“台独”实质。
附录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国家电影局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bmgz/202112/t20211214_441295.html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略)
宪法
↓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
行政法规(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
部门规章(国家广电总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总局令第52号)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总局令第38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二条:适用范围(电影+网络传播)
├─ 第十六条:电影禁止内容(危害国家统一、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 第十七条:审查程序,颁发公映许可证
├─ 第二十条:未取得龙标不得发行、放映、网络传播
│ ★"但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取得龙标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 第四十九条:罚则(吊销许可证+没收+10-20倍罚款/50万以下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龙标的电影
├─(二)取得龙标后变更内容未重审
└─(三)提供未取得龙标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 第五条:电影公映许可制度
├─ 第二十四条:电影审查制度
├─ 第二十五条:电影禁止内容
├─ 第二十八条:审查合格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取得龙标后方可发行、放映
└─ 第五十八条:罚则(责令停止+没收+10-15倍罚款/20-50万罚款+可吊销)
【部门规章】总局令第5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 第二条:备案审查制度
├─ 第十三条:电影禁止内容
└─ 第十四条:应删剪修改的情形(曲解历史、贬损英雄等)
【部门规章】总局令第38号《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三条:参加节展须取得龙标或发行许可证
└─ 第十九条:违反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处罚
【部门规范性文件】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 第二条: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预告片法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件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特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看片会法律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9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https://www.chinafilm.gov.cn/xxgk/zcfg/bmgz/202112/t20211214_441293.html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放映许可证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 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 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审查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3日 广发〔2006〕51号)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3日
二、当前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及管理的基本情况
结合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实际情况,广电总局不断改进措施、规范程序、调整政策、明确职责。对历史题材电视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和审查管理制度,对历史题材影片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剧实行选题立项、剧本审查和完成片内容审查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某些作品对历史事件进行失当的虚构或篡改;
某些创作人员缺乏对唯物史观的正确把握,导致作品宣扬偏颇的历史观;
某些作品集中展现帝王将相的权谋斗争和后宫生活,忽视了对广大劳动人民形象的展示;
某些作品对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随意“戏说”,淡化主流意识形态,有庸俗化、媚俗化倾向等。
三、加强和改进重大历史题材创作与管理的指导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文艺观和价值观为指导。要高度重视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社会影响,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和艺术创作人员,切实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及文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提倡符合传统美德、体现时代精神的创作风气,努力实现进步的历史观与正确的文艺观、健康的美学观的有机结合。
3、坚持尊重历史史实,尊重艺术规律。要全面贯彻中央对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的指导方针,正确表现传统文化,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准确客观。
4、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要进一步激发影视创作人员的热情,正确引导他们为繁荣我国影视创作呈现更多的精品力作。同时,要进一步发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牢固树立把关意识,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坚决杜绝有不良倾向、导向错误的影视作品及情节、画面在银幕、荧屏上出现。
四、加强和改进重大历史题材创作与管理的具体措施
1、引导创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唯物史观、文艺观和价值观。影视创作人员的思想观点直接决定作品的历史观、价值观是否正确,直接体现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和谐文化的发展要求。因此,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引导影视创作人员主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历史知识,了解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艺术创作规律。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文艺评论,积极组织有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提高创作者的历史文化水平和历史责任意识,使创作者能够在艺术创作中自觉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体现正确的创作方向和创作理念。
2、严格立项审批程序,强化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立项和审查管理工作,严把导向关和质量关。除部分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按中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管理外,其他重大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要继续严格执行广电总局有关立项及完成片审查管理的规定,凡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为主要表现内容的电影、电视剧,在开拍前必须将剧本报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立项,获得批准后方能投入拍摄。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经审查立项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此类影视作品。对内容有明显导向错误、宣扬不正确历史观、思想意义消极、严重违背史实等问题的作品要严格把关。未经审查通过的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不得在影院上映和在电视台播放。电影局、电视剧司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将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3、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监督管理及论证机制。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类作品的创作论证工作,加强与特约审查单位(包括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中国社科院、军事科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及特邀专家的联系与沟通。凡涉及重大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须请有关特约审查单位推荐的历史学家参与剧本的审查和讨论。此类影视作品的出品方、制片方要认真听取历史学家对电影或电视剧的意见,确保作品内容在历史观、价值观、重大历史事实等方面不出现错误和偏差。
4、加强宏观创作规划,有效调控影视作品题材比例。总局要切实加强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在影视片的立项审批阶段,尽量避免内容雷同作品的重复投产,严格控制戏说历史的作品。同时,要积极进行历史题材影视作品题材规划的宏观调控,鼓励现实题材作品的创作,加强现实主义题材作品的生产能力和创作水准,提高现实主义题材作品的生产数量和质量。对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要主动引导,适当减少表现封建皇权、帝王将相等内容的作品数量,增加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形象的作品数量。努力使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思想内涵与现实社会有机联系,起到传播历史知识、弘扬历史文明、以史为鉴、启迪今人的作用。
5、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繁荣影视评论。要主动推动优秀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宣传、推广工作,使这些优秀作品成为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主流,提高知名度,扩大观众群,通过作品的广泛传播普及正确的历史知识,宣扬正确的历史观,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在主流媒体开辟渠道,鼓励专家学者及时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改善当前史学研究与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交流难、沟通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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