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起码有三波人在暗中较劲,其中有人刻意将此事和此人与党员、党建联系,有人刻意隐匿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判决。”
说明一下。
“满族党员”这四个字是我加的。不但这个问题加了,其他的问题我也加过。为什么要加这四个字的定语呢?因为这是事实,而法院公告里没有提及这个事实。判决书里肯定有宋剑仁的民族成分和政治面貌,但是判决书在法律文书网查不到,我去查过。如果有判决书就不需要我来说明宋剑仁这个犯罪分子的身份。
现在关于这个案件的所有信息就是法院的通报一份、中国民族报的评论员文章一份。
中国民族报
https://www.mzb.com.cn/epaper/?id=2098269057995243520&time=20260911&bc=01B
宋剑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一审宣判-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http://yxq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9/id/9490264.shtml
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必受惩处
https://mp.weixin.qq.com/s/YMZFJVwaHwPvwFBmPHys3w
如果说法院通报是有专门要求的格式文件的话,那中国民族报完全不提犯罪分子的民族成分就非常可疑了。
大家讲道理,我敢打包票,只要是没接触过宋剑仁事件的普通群众,从国家民委的报道和这铺天盖地的转载上肯定看不出这个案件的核心案情:
一个自称满族和共产党员的犯罪分子长期纠结大量人员有组织的以维护民族团结的名义迫害汉族群众。
你如果只看国家民委的雄文,会轻而易举的认为这是又一次大汉族主义迫害少数民族被镇压的案件。
所以昨天我拜读了国家民委的雄文之后马上去知乎做了个社会学实验。实验结果果然证明了我的判断。
当少数民族共同体极力隐藏一个犯罪分子的民族成分的时候,其实就是这类犯罪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大家不要笑。宋剑仁搅风搅雨这些年不就是用判他三年半的法律在大杀四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再重复一遍。
监测宋剑仁案成为民族宗教领域拨乱反正的标志非常简单,就是少数民族的娘家国家民委开始讲宋剑仁的民族身份。
在这之前,没什么好庆祝的。甚至所有人都要做好被系统内两面人给宋剑仁复仇的准备。
我再重复一遍。
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要承认问题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