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初期基督教會時代以來,對聖經最早的一種劃分,乃是將其區分為兩部分,二者篇幅相去甚遠,稱為舊約與新約。

將全部聖經書卷作如此劃分,乃是基於它們與聖經之主體,即默西亚本人的關係而定:那些在基督降臨之前撰寫、僅以預言的方式預先象徵祂的經書,被納入舊約;而那些在救主降世之後方才出現、專述其救贖事工的史實,並闡明由耶穌基督及其諸聖宗徒所建立之教會基礎的經書,則構成了新約。

所有這些詞語,即「約」這個詞本身,及其與「舊」和「新」這兩個形容詞的結合,均取自聖經本身。在聖經中,這些詞除了其普遍意義外,還具有一種特定的含義,而我們在談論那些眾所周知的聖經書卷時,也正是使用這層特定含義。

「約」這個詞語(希伯來文:berît,希臘文:διαθήκη,拉丁文:testamentum)在聖經的語言及聖經慣用法中,首先意指一項特定的規章、條件或法律,訂約的雙方據此達成一致;由此引申,它也指這盟約或聯盟本身,以及那些如同印記(testamentum)般、用以確認與鞏固此約的外部標記。這些神聖經書描述的是天主與人之間這一盟約,它們自然是確認這一盟約並將它留存於民族記憶中的最佳載體之一,因此,「約」這一名稱很早便被用以指稱這些經書。它在梅瑟時代便已存在,這可見於《出谷紀》(出24:7),其中梅瑟向希伯來民眾宣讀的西奈立法記錄被稱為「約書」(「sefer hab-berît」)。類似的表達——不僅指西奈立法,更指梅瑟五書整體——亦見於後來的舊約書卷中(列下23:2, 21;德24:25;加上1:57)。舊約本身也包含了對於新約最早、尚屬預言性的提示,即在那段著名的耶肋米亞先知書中:「看,時日將到——上主的斷語——我必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訂立新約。」(耶31:31)

此後,「新約」這一術語多次被耶穌基督本人及其神聖宗徒所使用,用以指稱那已開啟的、關於被救贖且蒙受恩寵的人類的歷史(瑪26:28;谷14:24;路22:20;格前11:25;格後3:6等)。

正如十誡或全部法律被稱為「約」一樣,「新約」這一表述在基督教會中也逐漸被用以指稱那些記載基督與宗徒訓誨的神聖書卷1。然而,新約神聖書卷的彙編在古代亦有其他名稱。例如,它被稱為「福音經書與宗徒經書」,因為其由四部福音書以及二十三卷神聖的宗徒著作組成。最後,如同舊約書卷一般,新約書卷的彙編在教會的教父與導師們筆下,也常被簡稱為「聖經」。


  1. 我們正是在基督降生後第二世紀末與第三世紀初,於亞歷山大里亞的克肋孟(+180年)、德爾圖良(+220年)以及奧力振(+260年)的著作中,見到具有此種含義的「新約」這一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