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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裁判文书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普通公民(社会监督人)

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项

1、恳请贵单位依法监督、督促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将宋剑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一案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完整、无删减依法公开。

2、公开文书必须如实、完整载明被告人宋剑仁的真实民族成分,不得隐匿、遮挡、删减其法定身份信息。

3、公开文书必须如实、完整列明宋剑仁在网络发布的侮辱造谣、煽动仇恨汉族的全部涉案言论原文,完整还原案件犯罪事实,不得概括简化、隐匿关键涉案内容。

4、当前互联网已大量出现片面截取案情、歪曲案件事实的不实言论,暗示或谎称宋剑仁为汉族,继而借该案刻意煽动民族对立、制造针对汉族群体的仇恨情绪,严重误导公众、破坏民族团结。恳请通过完整公开判决书正本,权威澄清事实、遏制网络谣言、化解族群对立风险。

5、若无法按时完整公开、或拟删减、隐匿被告人民族信息及涉案煽动言论,请依法公示明确的法定事由、审批依据、书面说明及预计公开时间。

事实与理由

经官方通报,宋剑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一案已于2026年8月26日由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系公开开庭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定不公开情形,完全符合裁判文书全网公开的法定条件。

现阶段,互联网各平台已泛滥大量歪曲本案事实的错误言论:部分账号刻意篡改案情、隐瞒被告人真实民族身份,虚假宣称宋剑仁为汉族,并借本案大肆煽动民族对立,刻意制造针对汉族群体的仇视与对立情绪,割裂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大局。

造成该类网络乱象的核心原因,是目前仅有简短新闻通稿,无完整、权威、原始的判决书全文对外公开:一是公众无法知晓宋剑仁真实民族成分,给造谣篡改身份留下巨大空间;二是公众无法查看其煽动仇恨汉族的原始言论,无法区分网络片面造谣言论与真实案件事实,导致对立舆情持续发酵扩散。

为纠正网络错误舆论、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开透明、守护民族团结,现依据明确法律规定,申请督促该案判决书完整、无删减、原汁原味依法上网公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司法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

3、刑事诉讼文书制作规范:刑事判决书必须完整载明被告人姓名、民族等身份信息,必须客观、完整记载被告人涉案言行、犯罪事实,不得刻意删减、隐匿关键定罪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定罪量刑,直接依据行为人具体煽动言论、煽动对象、危害后果认定,完整公开涉案言论是司法公正、普法释法、澄清舆情的必要前提。

申请诉求

一、督促办案法院依法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如实公示宋剑仁真实民族身份,杜绝身份信息模糊化、隐匿化。

二、督促办案法院在公开文书中完整列明宋剑仁侮辱、造谣、煽动仇恨汉族的全部涉案言论原文,完整呈现犯罪事实。

三、不得以舆情为由刻意删减、隐匿、屏蔽案件关键事实信息,确保司法公开真实、完整、权威。

四、以官方判决书正本澄清当前网络各类虚假解读、身份谣言、对立煽动言论,消除不良舆情,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极简线上留言版

本人依法行使公民监督、知情权利,申请督促宋剑仁案完整判决书依法无删减公开: 2026 年 8 月 26 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一审宣判宋剑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生效刑事判决书应当七个工作日内在裁判文书网全文公开;依据两高一部身份审查规定,判决书必须如实载明被告人宋剑仁真实民族成分;依据刑事判决书标准格式,应当完整列明其全部侮辱造谣、煽动仇恨汉族的涉案言论。

当前互联网大量出现歪曲案情、谎称宋剑仁为汉族、借该案煽动民族对立、制造仇视汉族情绪的不实言论,仅靠简略通稿无法澄清事实。恳请法院完整无删减公开判决书,如实写明宋剑仁民族身份、完整披露全部煽动仇恨汉族的原始涉案言论,以权威司法文本破除网络谣言,防范激化民族矛盾、维护民族团结。如暂不公开或计划删减关键信息,请依法公示法定事由、审批依据。


附录: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321.html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重大漏洞意见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425.html
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重大漏洞意见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05-28 22:45:00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遵循的原则,其中包括“依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所谓的例外情形,就是要严格适用“依法”原则予以界定,即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例外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来确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等三种情形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司法解释同时考虑到部分生效裁判文书涉及社会敏感、民族宗教、历史遗留等问题以及其他国家重大利益,因此又设置兜底条款,“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可不予公布。为限缩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该兜底条款的适用,司法解释同时采取了以下管理和监督措施:

  一是严格适用程序。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无权自行决定。

  二是通过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具体范围,增强兜底条款的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和考评。首先是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其次是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