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罚依据是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处罚两项:发现禁止情形未制止未报告、演出禁止情形。
第四十四条处罚两项:未经批准演出、批准的节目变更未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禁止情形要制止并报告。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材料包括节目及视听资料、变更节目及视听资料要重新报批。
第四十六条处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处罚违反第十六条。
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是给予警告、罚款10万、罚款1万。
“给予警告”只在第四十六条出现,处罚的是发现禁止情形未制止未报告、同时要并处罚款。
对于“发现禁止情形未制止未报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处罚完整、演出举办单位只给予警告但未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罚款”在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都有出现。第四十六条处罚的是演出禁止情形,第四十四条处罚的是未经批准演出、批准的节目变更未重新报批。
演出举办单位只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罚款”一次。
未报批和演出禁止情形是两个行为,如果演出的不是禁止情形但节目未报批也要被处罚。
现在未报批和演出禁止情形只处罚了一个:
- 处罚没报批就是演出禁止情形不违法;
- 处罚演出禁止情形就是禁止情形审批通过了。
如果是因为演员现场更改节目无法报批,那就要处罚“发现禁止情形未制止未报告”,这一项演出举办单位只被给予警告但未并处罚款。
如果是因为不能发现禁止情形所以未制止未报告,那就不会只警告并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而演出举办单位只被给予警告但未并处罚款。
武汉文旅声称违反“变更节目需重新报批”但没并处罚款,是不是因为演出举办单位有重新报批且通过的证据?
那么符合逻辑的推论就是武汉文旅的这个所谓处理通告不过是精心编制的法律蒙太奇,用来掩盖2026年7月24日晚是合法演出的事实,能蒙就蒙没有什么太稀奇的。
这么做皆大欢喜,除了国家信誉一败涂地。
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以上的推论太可怕了,我强烈反对。一定有合乎逻辑并符合法律的解释,但是以我的能力找不出来。
大家帮帮忙吧。


附录:
处理通报--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https://wlj.wuhan.gov.cn/zwgk_27/zwdt/tzgg/202609/t20260907_2844467.shtml
处理通报
处理通报
2026年7月24日晚,在武汉举办的《济公活佛》第八本专场演出中,演员郭德纲歪曲篡改表现抗战的著名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核查,郭德纲本场演出的举办单位江苏籽笛芮呈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武汉中南剧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籽笛芮呈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687.4元、罚款486874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整改并加强对演员和演出内容的管理;对武汉中南剧场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事人员严肃处理。
抗战歌曲承载中华民族抗战记忆与民族情感,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篡改。我们将依法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文化市场环境。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7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
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