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拍摄台独伪史用留发不留头抹黑统一
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放映台独伪史用留发不留头抹黑统一

没有回复本身就是一种回复,不予受理本身也是一种态度。

㈠ 山东泰安联通涉嫌参与《澎湖海战》非法放映

告知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山东信访的信任和支持。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内容不够清楚具体,请详细告知您的诉求,以便我们及时、妥善处理。

信访人:
信访日期:2026-08-17
信访目的:检举控告
被反映人(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电影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概况信息:
如查明该片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责成国家电影局、江西省电影局和山东省电影局对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和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没收影片、处以罚款,公布调查结果、消除影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查明和公布三家媒体刊播"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组织观看《澎湖海战》"报道的稿件来源、审核流程、撤稿原因

㈡ 江西港投涉嫌参与《澎湖海战》非法放映

问题属地:江西省
信访日期:2026-08-09
主要诉求:
责成江西省电影局对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没收影片、处以罚款,公布调查结果、消除影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办理情况

江西省委信访局
办理方式:登记
办理时间:2026-08-17 11:42:51
办理机构:江西省委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8-17 11:42:51
办理机构:江西省委信访局
去向机构: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委宣传部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8-26 14:58:55
办理机构:江西省委宣传部
去向机构:南昌市委宣传部

南昌市委宣传部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8-26 16:58:31
办理机构:南昌市委宣传部
去向机构:南昌市东湖区委宣传部

㈢ 长影集团涉嫌参与组织《澎湖海战》非法放映

投诉标题:依法查处长影非法放映电影《澎湖海战》

无效信息
无效理由:不在我区职责范围内,请向上级机关投诉。

事发地:吉林省 长春市 朝阳区
信访目的:检举控告
内容类型:文体旅游_文化管理_文化市场与文化执法
投诉内容:
详见附件1
信访事项

  1. 依法核查并公布电影《澎湖海战》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的取得及公示情况;
  2. 依法查处2026年5月21日厦门展会期间非法放映《澎湖海战》全片的行为;
  3. 依法取缔该片未取得龙标情形下的预告片、海报及一切大众媒体宣传;
  4. 责令相关党委宣传部(电影局)在党报及大众媒体上消除影响,挽回党和政府的声誉;
  5. 对失职失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规问责。

信访请求
一、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依法核查《澎湖海战》电影公映许可证取得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若未取得,请依法公布该事实。
二、​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依职权对2026年5月21日厦门展会期间非法放映《澎湖海战》全片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
三、​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依职权对长影集团发布该片预告片、海报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传播并清除已发布的违法违规视听节目。
四、​ 请上述四机关依《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成各级大众传播媒体立即停止对非法电影《澎湖海战》的一切宣传报道。
五、​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通过省级以上党报及主要大众媒体公开发布澄清声明,如实告知社会公众该影片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事实,消除此前违规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挽回党和政府的声誉。
六、​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在上述事件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七、​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请受理机关及时核实、处理本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㈣ 深圳南山热电涉嫌参与《澎湖海战》非法放映

信访导入依法履职告知书
XX:
你 于 2026 年 8 月 1 2 日 通 过 信 访 ( 信 访 件 编 号 :WT4403002026081 207428)反映的关于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了观看《澎湖海战》的活动等相关问题,本机关已收悉。
经研究,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入依法履职程序办理,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
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

㈤ 依法撤销《澎湖海战》剧本备案回执单及依法中止一切基于该备案回执单开展的拍摄、制作、预告片网络传播、放映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受理与签发程序

江苏省信访局
办理方式:登记
办理时间:2026-08-25 13:02:05
办理机构:江苏省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8-25 16:34:46
办理机构:江苏省信访局
去向机构: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互动服务:2026-08-25 16:34:47
短信内容:
您好!您于2026年08月23日提交的建议意见已收悉,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感谢您的积极建言,欢迎继续就您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祝身体健康,生活幸福!(江苏省信访局)

事 发 地:江苏省
信访日期:2026-08-23

主要诉求:
江苏省电影局作为该片备案地(江苏省)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即备案回执单的"原发证机关",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撤销该批准证明文件,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事实理由:
1.主要诉求:江苏省电影局作为该片备案地(江苏省)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即备案回执单的"原发证机关",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撤销该批准证明文件,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2.事实和理由:
详见附件1
项目 内容 备案立项号 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片名 澎湖海战 备案单位 星皓影业有限公司 编剧 李冯、刘婷 备案结果 同意拍摄 备案地 江苏省 备案梗概 "1683年6月,康熙皇帝为阻止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派出水师提督施琅收复台湾。一支朝廷小分队付出了惨烈牺牲,诱使郑家水军中计。施琅水师大军奇袭攻入澎湖南口,歼灭郑军主力,最终统一了台湾。" |
《澎湖海战》备案梗概"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这一核心设定,本质上是"台独史观"在电影剧本中的投射与固化——它将"台独"分裂势力虚构的"明郑独立"叙事,借由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系统获得了"同意拍摄"的官方背书。 《澎湖海战》的剧本梗概本身就是对中华文明的曲解、对中国历史的严重违背——它将"台独史观"的"明郑独立论"植入了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系统,获得"同意拍摄"的官方确认,这是根本性违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法定撤销事由。江苏省电影局作为"原发证机关",有权也有义务依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撤销该备案回执单。
申请人请求:

  1. 江苏省电影局**作为该片备案地(江苏省)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即备案回执单的"原发证机关",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撤销该批准证明文件,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2. 依法中止一切基于该备案回执单开展的拍摄、制作、预告片网络传播、放映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受理与签发程序;
  3. 3.在党报及大众传媒充分消除不良影响,最大程度挽回法律及党和国家的形象。

㈥国家信访局均没有回复

|序号|信访日期|问题类别|投诉内容|办理情况||

1 2026-08-24 纪检监察_失职渎职_行政不作为 详见附件1 一、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依法核查《澎湖海战》电影公映许可证取得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若未取得,请依法公布该事实。 二、?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依职权对2026年5月21日厦门展会期间非法放映《澎湖海战》全片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 三、?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依职权对长影集团发布该片预告片、海报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传播并清除已发布的违法违规视听节目。 四、? 请上述四机关依《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成各级大众传播媒体立即停止对非法电影《澎湖海战》的一切宣传报道。 五、? 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局(国家电影局)、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电影局)、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电影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通过省级以上党报及主要大众媒体公开发布澄清声明,如实告知社会公众该影片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事实,消除此前违规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挽回党和政府的声誉。 六、?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在上述事件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七、?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请受理机关及时核实、处理本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br><br>依法核查并公布电影《澎湖海战》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的取得及公示情况; 依法查处2026年5月21日厦门展会期间非法放映《澎湖海战》全片的行为; 取缔宣传、消除影响、问责 查看详情
2 2026-08-23 纪检监察_失职渎职_行政不作为 详见附件1 项目 内容 备案立项号 影剧备字〔2021〕第1923号 片名 澎湖海战 备案单位 星皓影业有限公司 编剧 李冯、刘婷 备案结果 同意拍摄 备案地 江苏省 备案梗概 "1683年6月,康熙皇帝为阻止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派出水师提督施琅收复台湾。一支朝廷小分队付出了惨烈牺牲,诱使郑家水军中计。施琅水师大军奇袭攻入澎湖南口,歼灭郑军主力,**最终统一了台湾。" 《澎湖海战》备案梗概"郑家悍然独立的企图"这一核心设定,本质上是"台独史观"在电影剧本中的投射与固化——它将"台独"分裂势力虚构的"明郑独立"叙事,借由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系统获得了"同意拍摄"的官方背书。 《澎湖海战》的剧本梗概本身就是对中华文明的曲解、对中国历史的严重违背——它将"台独史观"的"明郑独立论"植入了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系统,获得"同意拍摄"的官方确认,这是根本性违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法定撤销事由。国家电影局有权也有义务依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撤销该备案回执单。 申请人请求: 1. 国家电影局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撤销该批准证明文件,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2. 依法中止一切基于该备案回执单开展的拍摄、制作、预告片网络传播、放映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受理与签发程序; 3.在党报及大众传媒充分消除不良影响,最大程度挽回法律及党和国家的形象。<br><br>国家电影局依《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撤销该批准证明文件,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查看详情
3 2026-08-11 纪检监察_失职渎职_行政不作为 详见附件1 诉求 1. 请求国家电影局依法核查公示电影《澎湖海战》的公映许可证文号内容全文及照片,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依法公示消除不良影响; 2. 如查明该片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责成国家电影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对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没收影片、处以罚款,公布调查结果、消除影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br><br>请求国家电影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立案调查,重点核查: - 观影活动是否真实发生,公布观影活动的具体信息; - 放映地点是企业内部礼堂还是商业影院; 查看详情
4 2026-08-09 纪检监察_失职渎职_行政不作为 详见附件1 诉求 1. 请求国家电影局依法核查公示电影《澎湖海战》的公映许可证状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依法公示消除不良影响; 2. 如查明该片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责成国家电影局、江西省电影局和山东省电影局对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和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没收影片、处以罚款,公布调查结果、消除影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诉求 1. 请求国家新闻出版署对鲁网(主办单位: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管单位:山东省委宣传部)、大众网(运营单位: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主管单位:大众报业集团)、中国山东网(运营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台;主管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立案调查,查明和公布三家媒体刊播"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组织观看《澎湖海战》"报道的稿件来源、审核流程、撤稿原因; 2. 依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视情节轻重对三家媒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公开检讨、罚款等行政措施;对编发虚假报道的记者、编辑,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3. 责令三家媒体依照《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已确认的虚假失实报道及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4.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br><br>请求国家电影局、江西省电影局和山东省电影局立案调查,重点核查: - 观影活动是否真实发生,公布观影活动的具体信息; - 放映地点是企业内部礼堂还是商业影院;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