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28 | 2025-07-25 星期五
敬告
为尊重本民族生活
习俗,本楼严禁吃猪肉,
酗酒,养犬,恳请贵客
遵守和理解,违者后果
自负,谢谢合作!
2026年9月29日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信访人反映: 本人打这个电话后确认,该电梯位于三亚市回新村的番村街34号附近。
处理意见: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我部坚持依法依规、教育纠偏、源头稳控原则,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一是 落实常态化巡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巡查,举一反三,对辖区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出租屋、楼栋公共区域,全面梳理同类涉民族、宗教相关告示、宣传品隐患,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二是 开展入户宣传教育,对辖区出租房屋房东逐户开展政策宣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房东: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对租住人员提出相关风俗要求,不得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的处置方案不过是两个:加强巡查取缔告示、逐户向房东开展政策宣讲。
这算不算处置了?当然算。可有没有处置到位?显然没有。
只有政府的告示才能消除回族恐怖分子告示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恐怖。
-
只给房东宣讲政策是不够的,还要让所有居民都知道当他们被恐怖分子威胁的时候政府会给他们撑腰。
-
要让所有的恐怖分子知道,不管在明在暗,胆敢发布公布威胁后果自负。
所以我在人工智能程序的帮助下,替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草拟了几份普法宣传书。
依法保障各族居民合法权益
共建团结和谐幸福社区
——致广大居民、房东朋友的一封普法公开信
各位居民朋友:
一、事情的原委
近期,我们接到群众反映,本片区个别楼栋电梯内外曾张贴"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等内容的告示,以"尊重民族生活习惯"的名义,对居民日常生活提出强制性要求,并要求"违者后果自负"。该告示已被依法清除。借此机会,我们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各位讲清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各民族一律平等,风俗习惯自由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这句话包含三层意思,请大家准确理解:
- 一是每个民族都有权自主决定本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由本民族群众自己说了算,其他任何民族、任何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 二是任何民族都不能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要求别的民族;
- 三是尊重是相互的——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受法律保护,同时任何人也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为由,干涉他人的合法权利。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
吃不吃某种食物、是否饮酒、养不养犬,属于公民个人生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不妨碍公共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禁止。
三、抵制极端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该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需要说明:上述条款的适用以"利用极端主义"为前提。对因狭隘思想或者愚昧等原因,对宗教教义、民族风俗习惯产生不正确理解而实施不当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者进行批评教育。无论何种情形,以民族名义限制他人合法权益,都不是"尊重习俗",而是违法。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请各位共同做到
(一)房东(房屋出租人)
- 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对承租人提出饮食、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要求;
- 不得在楼道、电梯、公告栏等公共区域张贴涉民族、宗教内容的不当告示;
-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平等对待各族承租人。
(二)承租人(住户)
- 依法使用房屋,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公共秩序;
- 尊重邻里、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相互包容、和睦相处。
(三)物业服务企业
- 各类通知、告示须依法合规、用语规范,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张贴物一律不得制作、张贴;
- 不得以格式条款、免责告示等方式,单方面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四)每一位居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
六、发现问题请这样反映
如您在辖区任何楼栋、电梯、出租屋、公共区域发现以民族、宗教名义限制他人权利、制造隔阂的告示或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法核查处置,并对反映人信息予以保密。发现涉嫌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举报电话:0898-XXXXXXX(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 涉嫌宣扬极端主义:请拨打 110 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我们的共同心愿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社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无论哪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
尊重,是相互的;守法,是共同的。
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楼栋做起,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我们的社区建设成团结、和谐、文明的幸福家园。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2026 年 10 月 日








21:28 | 2025-07-25 星期五
敬告
为尊重本民族生活
习俗,本楼严禁吃猪肉,
酗酒,养犬,恳请贵客
遵守和理解,违者后果
自负,谢谢合作!
21:29 | 2025-07-25 星期五
通知
各位业主:
在离开三亚前,请配合物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临走时联系物业,结清所有水电费,之后我们关掉水电总阀、电源,以免房屋长期空置造成不必要的意外和损失。
二、如房间需要保持通水电状态,请预存适量水、电费,然后到再次入住时结算。
三、水电费是当月抄表当月清费。如果走时没有结清,或是走后产生的水电费不及时交清,将产生一定的滞纳金。望知悉。
四、在离开之前,请妥善安置房屋内的物品,锁好门窗,关好水电,水源、物业管理认准公共区域电梯运行等工作,没有责任和义务看管各位的财产及物品。
五、在离开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和损失,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敬请认真阅读,知晓并转告!
联系电话 133...44
敬告
为尊重本民族生活
习俗,本楼严禁吃猪肉,
酗酒,养犬,恳请贵客
遵守和理解,违者后果
自负,谢谢合作!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天族函〔2026〕1号
关于陶黎纳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陶黎纳同志:
您好!您于2026年8月7日通过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4600002026080612296)提出的信访事项,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如下:信访人反映: 有网友报料,他2025年7月25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小区电梯外和电梯内看到一个张贴物,上面写着威胁性的禁令【为尊重本民族生活习惯,本楼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恳请贵客遵守和理解,违者后果自负,谢谢合作!】电梯内还贴有一个物业通知,上面有一个手机号码133...044。本人打这个电话后确认,该电梯位于三亚市回新村的番村街34号附近。要求:番村街某号楼宇电梯内外出现以民族名义粗暴干涉他人合法权利的禁令,严重削弱与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违反《反恐法》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请天涯区统战部对此事开展调查,约谈警告张贴者,要求签承诺书,清理违规违法张贴物,并在当地举一反三。
经查: 自接到该信访转办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统筹公安、综合执法、社区等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经现场实地核查:涉事告示此前已于2025年8月份被清除,现场仅残留胶水痕迹,未发现新张贴同类告示。
处理意见: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我部坚持依法依规、教育纠偏、源头稳控原则,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一是 落实常态化巡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巡查,举一反三,对辖区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出租屋、楼栋公共区域,全面梳理同类涉民族、宗教相关告示、宣传品隐患,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二是 开展入户宣传教育,对辖区出租房屋房东逐户开展政策宣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房东: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对租住人员提出相关风俗要求,不得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
鉴于您反映的事项,属于答复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我们已依法处理和答复您。如您对本单位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竭诚为人民服务。
此函。
附件:整改前后对比图(公章: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2026年9月29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维护民族团结与公民合法权益普法公告
各位居民、租户、业主: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小区公共区域张贴行为,普及民族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法律要求公告如下:
一、核心原则
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相互尊重,但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非法限制、干涉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各民族正常的风俗习惯,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假借民族习俗名义,在楼栋、电梯等公共区域张贴告示,私自设置禁令,限制他人正常饮食、饲养宠物等合法行为。此类私自设立的禁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以此要求他人遵守,更不得威胁他人、设置“违者后果自负”等警示内容。
二、公共区域张贴管理要求
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张贴违法违规告示、通知。楼栋楼道、电梯、公告栏属于公共区域,未经相关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民族相关限制性条款的告示。违规张贴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清除;张贴人如因张贴内容引发矛盾、侵害他人权益,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借风俗习惯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制造民族隔阂、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人无权在公共空间自行制定禁令限制他人合法民事行为。
- 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各类通知、告示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发布,私人不得随意在电梯、楼道张贴自制告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法律释义要点: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利用极端主义”构成要件。若行为人出于狭隘思想、对民族风俗习惯产生片面错误理解,张贴告示干涉他人权利,但并未利用极端主义,不属于反恐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行为,由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清除违规告示;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置。若属于利用极端主义,通过恐吓、骚扰方式干涉不同民族人员交往、共同生活,干涉他人正常生活习俗的,将依照《反恐怖主义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权利与义务提示
- 如在小区内发现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出现干涉公民合法权利、制造民族隔阂的宣传内容,广大居民可以向社区、民族事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包容、理性沟通,各民族居民友好相处,自觉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邻里和谐与社区稳定。
- 出租房屋房东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向租客提出违法的限制性要求,不得默许、纵容租户张贴此类违规告示。
五、相关警示
本次辖区已开展拉网排查,对同类违规张贴物进行清理,并对相关房东开展入户普法教育。请全体居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出现同类违规张贴行为,共同建设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社区。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普法警示公告
各位居民、租户、业主: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相互尊重,但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非法限制、干涉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楼栋、电梯等公共区域,严禁私自张贴自制禁令告示,私人无权设立限制他人合法行为的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借风俗习惯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制造民族隔阂、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人无权在公共空间自行制定禁令限制他人合法民事行为。
- 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各类通知、告示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发布,私人不得随意在电梯、楼道张贴自制告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八十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人员离开居住地、干涉不同民族人员交往共同生活、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边界提示:出于狭隘认知错误理解民族习俗张贴告示,未利用极端主义的,责令清除、批评教育;若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方式干涉他人生活、制造民族隔阂,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 禁止行为
- 严禁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私自张贴告示,假借民族名义限制他人饮食、养犬等合法行为,添加“违者后果自负”等恐吓表述;
- 出租屋房东不得向租客提出违法限制条件,不得默许张贴此类违规告示;
- 不得恐吓、骚扰邻里,干涉他人正常生活,人为制造民族隔阂。
✅ 举报提示
发现违规张贴、宣扬极端主义、挑拨民族关系言行,请及时向社区、民宗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邻里之间相互包容,各民族和睦共处,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社区。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版本一:正式完整版(公告栏全文张贴版,保留原有全部法律+新增《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维护民族团结与公民合法权益普法公告
各位居民、租户、业主: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小区公共区域张贴行为,普及民族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法律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相互尊重,但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非法限制、干涉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各民族正常的风俗习惯,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假借民族习俗名义,在楼栋、电梯等公共区域张贴告示,私自设置禁令,限制他人正常饮食、饲养宠物等合法行为。此类私自设立的禁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以此要求他人遵守,更不得威胁他人、设置“违者后果自负”等警示内容。
二、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张贴违法违规告示、通知。楼栋楼道、电梯、公告栏属于公共区域,未经相关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民族相关限制性条款的告示。违规张贴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清除;张贴人如因张贴内容引发矛盾、侵害他人权益,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借风俗习惯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制造民族隔阂、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人无权在公共空间自行制定禁令限制他人合法民事行为。 3. 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各类通知、告示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发布,私人不得随意在电梯、楼道张贴自制告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法律释义要点: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利用极端主义”构成要件。若行为人出于狭隘思想、对民族风俗习惯产生片面错误理解,张贴告示干涉他人权利,但并未利用极端主义,不属于反恐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行为,由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清除违规告示;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置。若属于利用极端主义,通过恐吓、骚扰方式干涉不同民族人员交往、共同生活,干涉他人正常生活习俗的,将依照《反恐怖主义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权利与义务提示
- 如在小区内发现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出现干涉公民合法权利、制造民族隔阂的宣传内容,广大居民可以向社区、民族事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包容、理性沟通,各民族居民友好相处,自觉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邻里和谐与社区稳定。
- 出租房屋房东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向租客提出违法的限制性要求,不得默许、纵容租户张贴此类违规告示。
五、相关警示 本次辖区已开展拉网排查,对同类违规张贴物进行清理,并对相关房东开展入户普法教育。请全体居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出现同类违规张贴行为,共同建设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社区。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版本二:精简大字打印版(保留原有全部法条,增加反恐法节选,适合公告栏大字海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普法警示公告
各位居民、租户、业主: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相互尊重,但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非法限制、干涉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楼栋、电梯等公共区域,严禁私自张贴自制禁令告示,私人无权设立限制他人合法行为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借风俗习惯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制造民族隔阂、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人无权在公共空间自行制定禁令限制他人合法民事行为。 3.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各类通知、告示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发布,私人不得随意在电梯、楼道张贴自制告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八十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人员离开居住地、干涉不同民族人员交往共同生活、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边界提示:出于狭隘认知错误理解民族习俗张贴告示,未利用极端主义的,责令清除、批评教育;若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方式干涉他人生活、制造民族隔阂,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行为
- 严禁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私自张贴告示,假借民族名义限制他人饮食、养犬等合法行为,添加“违者后果自负”等恐吓表述;
- 出租屋房东不得向租客提出违法限制条件,不得默许张贴此类违规告示;
- 不得恐吓、骚扰邻里,干涉他人正常生活,人为制造民族隔阂。
✅举报提示 发现违规张贴、宣扬极端主义、挑拨民族关系言行,请及时向社区、民宗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邻里之间相互包容,各民族和睦共处,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社区。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绘图提示词(直接复制生成高清海报)
版本一【完整版竖版海报】
竖版政务普法展板,300DPI高清,蓝白政务正式风格,用于小区公告栏张贴。标题加粗大号宋体,正文完整排版,分段清晰,行距宽松,白底深蓝色文字。完整普法公告全文,不绘制公章、不添加虚构logo二维码,版面干净庄重。
版本二【精简大字版竖版海报】
竖版普法宣传海报,300DPI高清,政务蓝红配色,重点法条加粗标红放大,适合远距离阅读。保留全部基础法律+反恐法核心条款,短句排版,重点警示醒目,无公章无二维码,简洁严肃,适合小区公告张贴。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把两个版本全部转为无Markdown纯文本,直接复制粘贴进Word打印。
普法公告(拟,用于涉案小区公告栏张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维护民族团结与公民合法权益普法公告
各位居民、租户、业主: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小区公共区域张贴行为,普及民族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法律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相互尊重,但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非法限制、干涉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各民族正常的风俗习惯,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假借民族习俗名义,在楼栋、电梯等公共区域张贴告示,私自设置禁令,限制他人正常饮食、饲养宠物等合法行为。此类私自设立的禁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以此要求他人遵守,更不得威胁他人、设置“违者后果自负”等警示内容。
二、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张贴违法违规告示、通知。楼栋楼道、电梯、公告栏属于公共区域,未经相关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民族相关限制性条款的告示。违规张贴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清除;张贴人如因张贴内容引发矛盾、侵害他人权益,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借风俗习惯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制造民族隔阂、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人无权在公共空间自行制定禁令限制他人合法民事行为。
- 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各类通知、告示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发布,私人不得随意在电梯、楼道张贴自制告示。
四、权利与义务提示
- 如在小区内发现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出现干涉公民合法权利、制造民族隔阂的宣传内容,广大居民可以向社区、民族事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包容、理性沟通,各民族居民友好相处,自觉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邻里和谐与社区稳定。
- 出租房屋房东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向租客提出违法的限制性要求,不得默许、纵容租户张贴此类违规告示。
五、相关警示 本次辖区已开展拉网排查,对同类违规张贴物进行清理,并对相关房东开展入户普法教育。请全体居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出现同类违规张贴行为,共同建设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社区。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再精简一版(短版,适合直接打印贴公告栏,篇幅压缩到300字内)。
结合您的要求,这版普法宣传公告保留了《宪法》《民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信访工作条例》等原有法律依据,同时全面融入了《反恐怖主义法》及其释义的核心内容。重点突出了“以恐吓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的法律定性与处罚,既讲民族团结,又亮明反恐去极端化的法治底线。
以下是为您拟定的最终版公告:
普法宣传进社区 共筑民族团结法治防线
——关于规范社区生活秩序、防范极端化行为的普法公告
各位居民、房东及租户朋友们:
大家好!
近期,本社区部分楼栋内曾出现个别以“尊重民族习俗”为名,张贴“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违者后果自负”等带有威胁性言辞的违规告示。此类告示粗暴干涉他人合法权利,严重破坏社区和谐。天涯区民族事务局已联合公安、综合执法、社区等部门迅速核查,涉事违规告示已依法清除。
为举一反三、正本清源,现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广大居民作如下普法宣讲:
一、坚持民族平等,风俗习惯不能强加于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绝不能成为限制、干涉其他公民合法生活权利的理由。在公共区域或出租屋内,任何人都无权强制他人接受或遵守某一特定群体的生活习惯。
二、认清行为实质,警惕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极易造成不同群体间的敌视与对抗。
在楼道、电梯张贴“违者后果自负”的禁令,其实质是利用恐吓手段制造恐慌,试图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极端主义的生活氛围和群体隔离,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社会管理。
三、严守法律底线,严禁恐吓干涉他人生活习俗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第四项),以及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第三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释义,“恐吓、骚扰”是指使受害者产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担忧和恐惧而被迫改变行为。在公共区域发布限制他人饮食、养犬的威胁性告示,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干涉他人生活习俗的行为。
四、明确报告义务,共建和谐法治租赁环境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及《信访工作条例》相关精神,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房东与物业:
- 不得违规设限:房屋出租人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对租住人员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苛刻要求。
- 不得违规张贴:严禁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张贴涉及民族、宗教不当言论或带有威胁性、歧视性的告示。
- 履行管理义务:物业及房东应积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发现违规张贴物应立即制止、清理,并向社区或公安机关反映。
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地。各民族同胞要在尊重差异中包容多样,在交流交融中增进认同。如发现违规张贴涉民族、宗教不当告示或遭受恐吓骚扰,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向社区、物业反映或直接报警)解决。
举报与咨询电话:
社区居委会:0898-88XXXXXX
辖区派出所:110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天涯区回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6年X月X日
排版与张贴建议:
- 标题:采用大号加粗字体(如红底白字或黑体),醒目置于公告栏顶部。
- 重点高亮:建议将“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严禁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张贴”等核心警示语进行加粗或标红处理,增强视觉冲击力和震慑力。
- 层次分明:四个部分的小标题可适当放大,方便居民快速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
普法宣传进社区 共筑民族团结法治防线
——致回新村广大居民及业主朋友的一封信
各位居民、房东及租户朋友们:
大家好!
近期,我社区部分楼栋内曾出现个别以“尊重民族习俗”为名、限制他人正常饮食与生活方式的违规“敬告”告示,并带有“违者后果自负”等威胁性言辞。此类告示不仅粗暴干涉他人合法权利,也触碰了法律红线。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已联合公安、综合执法、社区等部门迅速核查,涉事违规告示已依法清除。为举一反三、从源头防范,现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广大居民作以下说明。
一、认清行为性质:以“习俗”为名设限施压,可能滑向极端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在公共楼道、电梯等区域张贴告示,以“本民族习俗”为由对不特定居民设定“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等强制性禁令,并以“后果自负”相威胁,实质是以恐吓方式将自己的生活习惯强加于他人。这种行为一旦超出合理边界,便可能构成法律所禁止的利用极端主义干涉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二、明确法律后果:《反恐法》对此类行为有直接罚则
《反恐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张贴“违者后果自负”的禁令,正是典型的以威胁手段干涉他人生活习俗的表现。法律对这类行为并非没有约束,而是设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也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三、厘清一个关键界限:反恐去极端化,恰恰要尊重风俗、禁止歧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反恐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意味着,反恐与去极端化从来不是对某一民族或某一种风俗习惯的否定,恰恰相反,法律所反对的,正是利用“习俗”之名行歧视、恐吓、强制之实的行为。每一位居民都有保持自身生活习惯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无权以自身习惯为由,限制他人的合法自由。
四、共建和谐租赁环境,房东与物业须守土有责
广大房屋出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不得以“民族风俗”为由对租住人员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额外要求,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含有涉民族、宗教不当内容或威胁性内容的告示。发现此类张贴物,应当及时制止、清理,并向社区或公安机关反映。各族同胞在尊重差异中包容多样,在交流交融中增进认同,才是社区长久安宁的基础。
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地。如发现违规张贴涉民族、宗教不当告示,或遭受恐吓、骚扰,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电话:0898-88XXXXXX(社区居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天涯区回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6年X月X日
排版与张贴建议:正文中涉及《反恐法》第八十一条罚则的段落和第六条“禁止歧视”的段落,建议用加粗或底纹突出显示,便于居民在公告栏前快速抓住要点。标题置于最上方,使用红色或大号黑体字。
这份普法宣传稿结合了您提供的信访回复内容,旨在针对涉案小区(三亚市天涯区回新村及周边)出现的不当告示进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既回应群众关切,又温和坚定地纠正错误观念,强调法治底线。
以下是拟定的宣传公告稿:
普法宣传进社区 共筑民族团结法治防线
——致回新村广大居民及业主朋友的一封信
各位居民、房东及租户朋友们:
大家好!
近期,我社区部分楼栋内曾出现过个别以“尊重民族习俗”为由,限制他人正常饮食(如禁止吃猪肉)、生活方式的违规“敬告”告示。此类告示不仅带有“违者后果自负”等威胁性言辞,更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粗暴干涉。
针对此类问题,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已联合公安、综合执法、社区等部门迅速开展核查,涉事违规告示已依法全部清除。为举一反三,从源头防范同类问题,特向广大居民开展本次普法宣传:
一、坚持民族平等,尊重风俗绝不等于强加于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不能成为限制、干涉其他公民合法生活权利的理由。在公共租赁房屋或小区公共区域内,任何人都无权强制他人接受或遵守某一特定民族的生活习惯。
二、恪守法律底线,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部分居民、租客的饮食偏好、正常生活习惯(如合法饲养宠物等),均属于个人合法权益。在告示中宣称“严禁”并威胁“后果自负”,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涉嫌寻衅滋事或干涉他人人身自由。
三、明确管理责任,共建和谐租赁环境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房东)及物业服务企业:
- 不得违规设限:不得以“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对租住人员提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苛刻风俗要求。
- 不得张贴违规告示:严禁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张贴涉及民族、宗教不当言论或带有威胁性、歧视性的告示。
- 履行管理义务:物业及房东应积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发现违规张贴物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清理。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各民族同胞要在尊重差异中包容多样,在交流交融中增进认同。我们倡导大家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请通过合法途径(如联系社区居委会、物业进行调解,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切勿采取张贴不当告示、言语威胁等过激甚至违法的方式。
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地;民族团结,离不开法治护航。 让我们携手并肩,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抵制一切破坏民族团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把我们的社区建设得更加和谐、包容、美好!
如发现违规张贴涉民族、宗教不当告示或遭受不法侵害,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举报反映。
联系电话:0898-88XXXXXX(社区居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民族事务局
天涯区回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6年X月X日
排版建议:
- 标题使用醒目的红色或加粗大字,放在公告栏最上方。
- 正文中“宪法”、“民法典”、“严禁”、“不得”等关键词可加粗。
- 篇幅适中,语言通俗易懂,适合广大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及租客阅读。
普法宣传公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各位居民朋友:
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极端主义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为营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良好社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宣传如下:
一、各民族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生活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为由,对他人实施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利。
二、尊重风俗习惯≠强加风俗要求
国家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但尊重是双向的、自愿的。任何人不得以"尊重本民族风俗"为名,在公共区域张贴告示,对他人饮食、生活方式等进行限制或禁止。各民族居民有权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正常生活,不受他人干涉。
三、公共区域不得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
楼栋电梯、走廊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带有民族歧视、限制他人合法权利内容的告示、通知。此前本小区出现的"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等告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以民族名义干涉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已被依法清除处理。
四、严守法律红线,违者依法追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六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 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 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 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 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五、共建和谐社区的倡议
- 互相尊重、平等相处——各民族居民平等享有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互相尊重生活习惯,不干涉他人合法自由;
- 依法维权、理性沟通——如对公共事务有意见,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合法渠道反映,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歧视性内容的告示;
- 发现违规、及时举报——如发现公共区域出现以民族名义限制他人权利的不当告示或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举报。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让我们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区环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如需进一步调整排版格式(如精简篇幅、调整字体层级、增加举报电话等)以便交付设计人员制作高清大图,请告知。
普法宣传公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各位居民朋友:
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极端主义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为营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良好社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宣传如下:
一、各民族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生活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为由,对他人实施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利。
二、尊重风俗习惯≠强加风俗要求
国家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但尊重是双向的、自愿的。任何人不得以"尊重本民族风俗"为名,在公共区域张贴告示,对他人饮食、生活方式等进行限制或禁止。各民族居民有权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正常生活,不受他人干涉。
三、公共区域不得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
楼栋电梯、走廊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带有民族歧视、限制他人合法权利内容的告示、通知。此前本小区出现的"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等告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以民族名义干涉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已被依法清除处理。
四、严守法律红线,违者依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法律规定:
《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 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共建和谐社区的倡议
- 互相尊重、平等相处——各民族居民平等享有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互相尊重生活习惯,不干涉他人合法自由;
- 依法维权、理性沟通——如对公共事务有意见,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合法渠道反映,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歧视性内容的告示;
- 发现违规、及时举报——如发现公共区域出现以民族名义限制他人权利的不当告示或宣传品,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举报。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让我们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区环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普法宣传公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各位居民朋友:
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民族团结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为营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良好社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宣传如下:
一、各民族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生活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为由,对他人实施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利。
二、尊重风俗习惯≠强加风俗要求
国家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但尊重是双向的、自愿的。任何人不得以"尊重本民族风俗"为名,在公共区域张贴告示,对他人饮食、生活方式等进行限制或禁止。各民族居民有权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正常生活,不受他人干涉。
三、公共区域不得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
楼栋电梯、走廊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带有民族歧视、限制他人合法权利内容的告示、通知。此前本小区出现的"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等告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以民族名义干涉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已被依法清除处理。
四、严守法律红线,违者依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法律规定:
- 《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禁止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煽动民族仇恨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共建和谐社区的倡议
- 互相尊重、平等相处——各民族居民平等享有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互相尊重生活习惯,不干涉他人合法自由;
- 依法维权、理性沟通——如对公共事务有意见,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合法渠道反映,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歧视性内容的告示;
- 发现违规、及时举报——如发现公共区域出现以民族名义限制他人权利的不当告示或宣传品,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天涯区民族事务局举报。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让我们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区环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普法宣传公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各位居民朋友:
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民族团结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为营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良好社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宣传如下:
一、各民族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生活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为由,对他人实施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利。
二、尊重风俗习惯≠强加风俗要求
国家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但尊重是双向的、自愿的。任何人不得以"尊重本民族风俗"为名,在公共区域张贴告示,对他人饮食、生活方式等进行限制或禁止。各民族居民有权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正常生活,不受他人干涉。
三、公共区域不得张贴涉民族不当告示
楼栋电梯、走廊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带有民族歧视、限制他人合法权利内容的告示、通知。此前本小区出现的"严禁吃猪肉、酗酒、养犬"等告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以民族名义干涉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已被依法清除处理。
四、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共建和谐社区的倡议
- 互相尊重、平等相处——各民族居民平等享有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互相尊重生活习惯,不干涉他人合法自由;
- 依法维权、理性沟通——如对公共事务有意见,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合法渠道反映,不得私自张贴带有歧视性内容的告示;
- 发现违规、及时举报——如发现公共区域出现以民族名义限制他人权利的不当告示或宣传品,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天涯区民族事务局举报。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让我们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区环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反恐法条文
反恐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
【作 者】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王爱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形态项】 418
【出版项】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16.04
【ISBN号】978-7-5118-9365-9
【中图法分类号】D922.145
【原书定价】46.00
【主题词】反恐怖活动-国家安全法-法律解释-中国
【参考文献格式】 王爱立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4.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极端主义是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根、煽动歧视、鼓吹暴力,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很多人受极端主义的蛊惑和驱使,最终变成了恐怖活动分子。还有些人虽然没有从事恐怖活动,但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了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可能不如爆炸、伤害等暴力恐怖活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治安的严重恶化,但也会造成不同宗教,民族、群体之间的敌视和对抗,在人们中引起恐慌甚至恐惧,进而破坏国家的法律实施和社会管理,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国家安全、政权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环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利用极端主义破环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教育和惩戒,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为此,本条对这类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
第二项 是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这里的“恐吓、骚扰等方式”,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产生其自身或家庭近亲属等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担忧和恐惧,从而不得不为一定的行为。
如邮寄凶器、粉末状物品等以警示人身危险;
喷涂标语、图案、展示动物尸体以警示人身危险;
使用电话、门铃、砸玻璃等方式持续骚扰等。
第三项是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行为。这里的“恐吓骚扰等方式与第二项的含义类似。由于本项行为的受害者有的与行为人属于相同民族或者持相同信仰,因此,这里的行为方式也包括歪曲宗教教义,以“地狱”等宗教惩罚为由,施加精神恐吓。不法行为的自的是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包括不让交谈、通信、不让共同就餐、学习、工作,不让恋爱、结婚等,以破坏受害者与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愿望,实现民族或者不同信仰的人群之间的隔离,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极端主义氛围和生活方式。
第四项是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恐吓、骚扰等方式”与第二项的行为相同。不法行为的目的是他人既有的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为,要求他人的生活、生产符合极端主义的方式和要求等。如限制饭店、饭馆等的营业时间;干涉他人穿着现代或者民族传统的服饰;干涉他人接触现代或者民族传统的音乐、舞蹈及诗歌等。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干涉他人的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项是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本项是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出现前述九项以外的,利用以歪曲宗教教义等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适用本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本条所列的十项行为之一,只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才能适用本条。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事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于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在适用本条时,应当严格把握“利用极端主义”的要件,对于实施本条行为但是没有利用极端主义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有些人出于狭隘思想或者愚昧等原因,对宗教教义、民族风俗习惯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并进而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如果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作 者】王爱立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
【形态项】 418
【出版项】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16.03
【ISBN号】978-7-5093-7192-3
【中图法分类号】D922.145
【原书定价】46.00
【主题词】反恐怖活动-国家安全法-法律解释-中国
【参考文献格式】 王爱立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3.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利用极端主义破环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立法背景
极端主义通过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很多人受极端主义的蛊惑和驱使,最终变成了恐怖活动分子。还有些人虽然没有从事恐怖活动,但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了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可能不像爆炸、伤害等暴力恐怖活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治安的严重恶化,但会造成不同宗教、民族、群体之间的敌视和对抗,在人们心中引起恐慌甚至恐惧,进而破坏国家的法律实施和社会管理,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国家安全、政权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教育和惩戒,使其认识并改正
错误,为此,本条对这类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
条文解读
第二项是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这里的“恐吓、骚扰等方式”,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产生其自身或家庭近亲属等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担忧和恐惧,从而不得不为一定的行为。
如邮寄凶器、粉未状物品等以警示人身危险;
喷涂标语,图案、展示动物尸体以警示人身危险;
使用电话、门铃、砸玻璃等方式持续骚扰等。
不法行为的对象为“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即与行为人分属不同民族,或者有不同信仰的人员,包括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人员。不法行为要达到的目标是让受害者离开、搬离、撤离原先的居住地。这种做法,制造民族、宗教隔阂,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宁,容易在一定区域内产生恐慌心理,甚至形成严重的极端主义氛围。
第三项是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行为。这里的“恐吓、骚扰等方式”与第二项的含义类似。由于本项行为的受害者有的与行为人属于相同民族或者持相同信仰,因此,这里的行为方式也包括歪曲宗教教义,以“地狱”等宗教惩罚为由,施加精神恐吓。不法行为的目的是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住、共同生活,包括不让交谈、通信,不让共同就餐、学习、工作,不让恋爱、结婚等,以破坏受害者与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愿望,实现民族或者不同信仰的人群之间的隔离,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极端主义氛围和生活方式。
第四项是以恐吓骚扰等方式于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恐吓、骚扰等方式”与第二项的行为相同。不法行为的目的是干涉他人既有的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为,要求他人的生活、生产符合极端主义的方式和要求等。如限制饭店、饭馆等的营业时间;干涉他人穿着现代或者民族传统的服饰;干涉他人接触现代或者民族传统的音乐、舞蹈及诗歌等。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干涉他人的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项是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本项是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出现前述九项以外的,利用以歪曲宗教教义等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适用本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本条所列的十项行为之一,只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才能适用本条。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事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于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在适用本条时,应当严格把握“利用极端主义”的要件,对于实施本条行为但是没有利用极端主义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有些人出于狭隘思想或者愚味等原因,对宗教教义、民族风俗习惯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并进而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如果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